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

(1)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偏差;

(2)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之一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约定进行相关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参见如下公式

①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②当Q1<0.85Q0时:

S=Q1×P1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示例】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3,综合单价为25元/m3,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3。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 )元。

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解析:1500/1000=1.5 ,150%>11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