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力。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注意下述这些权力的“表述”)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监理人可行使的权力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是指按照安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①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②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④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④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⑤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⑥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