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
  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
  (2)与社会团体关系的协调。应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