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4005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网上申报。申请人办理各项注册业务,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后,在“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注册项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聘用企业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上报注册数据。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上报的电子数据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公告;申请变更、延续、遗失破损补办及注销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延续/变更注册记录防伪贴,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二)审查环节

 1.审查机构

(1)受理并接收电子数据机构:聘用企业

(2)审查审批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受理、审查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公告。

(3)决定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审查内容

(1)审查个人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按初始、变更、延续、遗失破损补办、注销注册等相关业务的要求进行申报,提供申报注册电子数据。

初始注册 应审查如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信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

延续注册 应审查如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信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变更注册 应审查如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信息、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

2)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上传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遗失破损补办 应审查如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信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

注销注册 应审查如下材料:

申请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失效,并有“147号部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信息(原注册有效期内的证书失效);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3.审查期限

初始注册的20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审批完成发布公告;其他类别注册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接收申报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人员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审批通过人员打印和核发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对申报电子数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可查询注册人员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和审批结果。

三、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和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受理。

2.申请人可向本人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反映或投诉;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投诉后,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注册中心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