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2)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
  (3)厂区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
  (4)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的要求。
  (5)厂房内装置、单元、作业场所、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消防通道、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都应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6)具有或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施与控制室、变电室、仓库、办公室、化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的要求。
  (7)厂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8)因特种燃磷炉为燃烧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装置,且属高温带压容器,故特种燃磷炉下严禁设置人行及车行通道,并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消防安全通道与装置的距离应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