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工程造价水平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没有达到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监控的目标。本文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理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探讨预期确定工程造价和采取控制造价的相应管理措施。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造价;造价管理 
  1.目前监理造价管理的现状 
  近十几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很快,而且其对提高我国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尤其对工程质量的提高上,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对项目投资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没有达到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初衷。大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的工作还是落在建设单位身上。因为一般建设单位不熟悉工程知识,也很少了解工程进展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关系,往往只会从财务角度审核工程开支或仅从数字上来审核工程费用,很难有效控制项目资金的正确使用,而工程建设监理作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见证人和专业的工程微观管理者,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把监理工程师排除在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之外,实际上建设单位聘请工程建设监理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意义。 
  2.监理造价管理不善的原因: 
  2.1建设单位(业主)的原因:不少建设单位依然沿用旧的基建管理观念,什么事情都由建设单位来指挥领导,忽略工程建设监理的存在,或把建设监理作为一种形式或摆设;唯恐建设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削弱了自己对工程的控制权,在国有投资项目上这种现象尤其明显。当然也有些建设单位的领导人,为谋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不想让资金管理公开化,以便趁机捞取好处,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赋予他们投资控制的职权,必然会成为这些人的绊脚石。 
  2.2监理单位原因: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转职而来,普遍缺乏经济观念,监理过程中只习惯于运用自己熟悉的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而把如何降低工程造价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因此在主观上也没有将项目控制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的监理措施中去的意识,结果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错觉,就是监理工程师只能管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何控制工程造价,那是建设单位(业主)的事情,不把控制工程造价列入监理职责范围也就成了非常正常的事情。 
  2.3监理的法律环境原因:目前我国在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法规、规章上对监理行为尚未有较为完善的阐述,另一方面在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不存在双方认可的通用规范,反映到工程建设监理的地位上,就是一些不平等的监理合同大有市场,而且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授权与被援权关系往往被理解为纯粹的雇佣关系这也是监理工程师迫于业主意图无意于或无力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因之一。 
  不管何种原因,监理工程师目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现状都是不正常的。工程建设监理是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的,众所周知: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互相关联、相互制约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目标系统,但我们更应明确,市场经济下的工程建设运作,归根到底是一项投资效益的实现,脱离这个根本目标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根本就失去存在意义。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预期成果,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经济措施也是最基本的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措施运用,建设监理工作缺乏权威,工程目标的实现也难以保证。所以对监理工程造价控制的切实授权即是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又符合建设单位(业主)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利益。 
  3.由于设计不善影响施工监理对造价控制 
  3.1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大量增加。有些是建筑图与结构图尺寸对不上、位置有偏差,有些是平面图与大样图的尺寸偏差;还有些是土建图与安装图标注矛盾,安装方面该预留孔洞的位置在土建图纸中没有标注,或管道预留后混凝土构件就根本无法布筋或浇捣等等。这些问题有些在施工前发现了,办个洽商给予明确,但更多的则是在结构施工完毕,进行装修施工或安装施工时才发现,这时就需要重新剔凿,或需要补钻孔洞,有的甚至须拆除重做,既严重影响结构质量,又造成工期拖延,同时还增加了大量原本不该发生的费用。 
  3.2设计图纸中的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甚至费用索赔。有些设计人员在索引标准图集编号时不细致明确,就给后续的工程结算埋下祸根。此类问题如果承包方在招标答疑前没有发现的话,往往按照较低的单价做投标报价,待实际施工要求与投标报价的标准不符时便要求进行调整。因为这是由于设计图纸的不明确造成的,所以不能简单按承包方的漏项处理,期间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3.3有些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相关费用也增加。有些设计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去过施工现场,施工经验贫乏,对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所以,他们设计出来的施工图纸往往存在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的情况,对此实际施工时不得不因采取特殊措施而增加技术措施费用。 
  4.工程结算审核的不规范影响 
  4.1以监理审核并签署的工程结算作为业主向承包结算的依据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认可的,而社会审计单位与业主仅仅是合同委托关系,即业主委托其进行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其审核结果对业主与承包商的结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是否以此结算完全取决于业主单方面意愿,而缺少基本法律条文支持。 
  4.2从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甚至保修阶段结束为止,建设监理活动始终贯穿于其中,所以监理工程对承包合同理解和分寸把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了解、责任是非关系的明确都是任何社会审计单位所无法比拟的,通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以及处理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结算审核的第一手资料,而这些情况反映到结算凭证中,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就是表达出来,其中隐蔽工程部分也再无法跟实物一一核对,社会审计单位单纯依靠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其审核的准确性显然是要打折扣的。 
  4.3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结算书是集技术与经济于一体的技术经济文件,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具备工程结算审核的知识能力,而目前受托承担结算审核的社会审计单位不少是以财务审计、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从其本质上讲是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管理模式的延续,它能够与工程建设监理共存,正好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矛盾性,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尴尬地位。 
  5.结束语 
  施工阶段的造价监理和造价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与监理工作的进度、质量控制密不可分,它渗透到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并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投入。因此,严谨、公正地完成施工阶段的造价监理,是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它对业主与承包商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