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以,本人一直从事与监理相关工作。在我的脑海中,一直在深思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如果想做好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必须认识真正的理解监理本身的意义所在,明白监理的内容、权力、义务、责任,只有了解了自己,才能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很多误区,如果不能了解这些,就可能被一些事情所困扰。 
  1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代理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2提高个人的素质 
  在工作中,只有工作责任心,是不行的,还需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主要从以下几点体现: 
  2.1有较高的学历和较广泛的理论知识。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服务,这就必须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经济管理、组织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发现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积极参加培训以及对自身学历的提高,及时了解不断变换的质量要求,只有走在前头才能更好的去要求施工单位。 
  2.2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工程建设中错误往往与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有关,而实践经验又与工作年限和经历的工程数量及类型有关。在进行监理人员录用时,必须优先考虑监理人员的实践经验,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影响监理工作质量,小则影响个人,大则影响公司,甚至影响整个监理行业。目前,监理人员的位置,在常人的心目中,只能是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不能成为人们心目中真正的“知识分子”。为什么会这样?这往往是监理公司招收部分“廉价劳动力”,不能真正适应监理工作的结果。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人才大市场,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供监理单位择优录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3有充沛的精力和健康的体魄 
  由于监理工程师承担岗位责任,需要巡视、检查工程实施情况,还要深入工程现场,不管是在露天,还在高空,也不管风雨或严寒、酷暑,都要身临施工操作第一线,处理工程中的有关问题,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身体必须适应施工现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差,以及工作繁忙,甚至夜以继日的工作环境。例如,在监理的内容中由一条“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旁站监理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时,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作的做法。当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浇捣工程时,就要施行旁站监理,如果遇上大立方的混凝土浇捣就由可能要持续几天,因此由强健的体魄是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前提。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的工作依据是图纸、规范、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态度,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抓住主要矛盾,使问题迅速、正确地得到解决,同时应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合情合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此外,还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善于同各方面共事合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处理各方面争议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 
  5处理好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表面上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但实际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首先,监理人员必须了解,自身不是施工的组织者,而是施工的管理者,不得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施工方法。对关键部位,施工难度大的部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工作过程中,要讲原则,不讲原则,就不能搞好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很好利用组织措施,问题出在哪个部位,先找相关的直接负责人,如直接负责人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在此消化,如直接负责人不能解决或你指出的问题不能慎重对待,甚至听之任之,就必须直接找其上级领导,给他工作敲响紧钟。总之,在工作中,要学会尊重别人,不尊重别人,就等于不尊重自己,懂得:关系搞僵,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但有一条,在大是大非之前,必须把好原则,否则监理工作将会失去方向。 
  6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授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做到尊敬业主,让业主主动参与工程中来。但又要让业主知道:社会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是处于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双方之间的独立的一方,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所确认的职权,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合同一经确定,业主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业主通常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要做到耐心解释,说明利害关系,切实要求业主做到不非法缩短合同工期和为节约投资降低工程使用功能或质量等不良现象。热情而不失尊严,要很好地把业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样有利于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力度。 
  7把握好监理的责任 
  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实践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处理不好常会走向两种极端,要么什么责任都往监理身上推,要么监理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客观地评价,前一种现象目前似乎更为普遍。这其实对监理并不公平,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以来,在很多情况下,加大了监理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监理的期待和希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监理责任的一种模糊认识。我认为,一味地扩大监理责任,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我们只有把握好,分清监理的责任,才能在有条不紊地去处理工作中的一些事情。此,要准确把握监理责任的实质,就必须坚持责任这一现代法治的归责原则。换言之,监理的行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②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③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④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从事该项工程监理的行为。这四种行为无疑是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们说监理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故意和过失。从法律上讲,故意或过失都构成过错。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纵或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行为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行为的直接原因比较单一,一般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过失行为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既有可能是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不执行监理规范的行为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监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低下造成的。还可能有其他因素,如费用因素、业主因素等。 
  另外,国家对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远小于施工单位,甲乙丙三级监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与施工企业相比,相差甚大。在我国,注册资本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大小的一个重要体现,正是因为监理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国家对监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才远小于施工企业。还有,从利润总额来分析,正常情况下,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要远大于监理企业。我们以一个1000万元的工程为例,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前,施工企业的法定最低利润为3%,而监理费的收费比例为2%。两者的差距可见一斑。现代社会讲究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一个权利相对较小的主体承担了相对较大的责任,那么这一原则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再有,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也规定了,监理的赔偿限额为监理费除除去税金等。总之,要做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还有好多工作需要去做,同时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 
  虽然市场竞争是为了能更好的提高本地监理单位的素质,但是没有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来进行良性循环,因此,我们必须修炼好自身的素质,以合格的监理人员,严格的监理要求,更多得把自己塑造成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