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二0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第二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总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 
    2.2  合同造价:人民币大写:             (¥         )
    2.3  承包范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总日历天数:    天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
    5.1  工程质量:优良
    5.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地代表,经验收合格并有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序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合格手续。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后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六条  安全生产
    6.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2  乙方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乙双方责任
    7.1  甲方职责:
    7.1.1 提供二套施工图纸。
7.1.2 提供水、电源到施工现场。
    7.1.3 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7.1.4 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及每月的进度统计报表。 
7.1.5 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隐蔽工程验收,经济资料的签证。
7.1.6 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7.1.7 在施工前提供现场代表名单。
    7.2  乙方职责
    7.2.1 严格按甲方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会审交底资料和现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7.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购进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装修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在竣工验收前所有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方可验收。
    7.2.3 加强对成品的保护。
7.2.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7.2.5 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7.2.6 因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较多,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合理的协调工作。
7.2.7 组织施工人员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7.2.8 每月25日送交本月统计报表及下月生产计划报表。
第八条  变更及新增工程内容
    8.1  工程变更(含设计修改通知单、甲方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技术核定单)均须经甲方工程部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施工图,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2  原则上不得增减图纸内容,凡经甲方审核的变更单,乙方必须按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8.3  变更签证内容,必须有甲方两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
8.4  如因变更而调整的工程量,决算时均做相应的调整,即:增加工程量的决算按投标预算价与实际最终报价的下浮比率作为结算标准;减少的工程量也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9.1  严格按照预算报价上材料清单品牌采购正规或指定厂家材料,其主材乙方必须事先提供样品,经甲方认可后,方能批量购进(样品与批量材料品质应一致)。
    9.2  如甲方发现不合格材料、除坚决要求返工外,经甲方代表认证同意后视情节轻重加以罚款。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0.1  乙方在竣工前十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湖南省建设工程交工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
    10.2  竣工前7天,由施工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0.3  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评定,由甲方认可。
    10.4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一条  保修
11.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无条件保修责任范围。
11.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1.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计算,保修期一年。
    11.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即按合同总价的5%预留,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出预留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
    11.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费内扣,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本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或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2.4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而造成阻工的,竣工期限顺延。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5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期一天,应按工程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双方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原则上不得转包或分包,如确有必要,经甲方同意可分包。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择队伍,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预算报价、图纸、投标书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但涉及报价与最终合同签订价有差异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订立时间、合同签订地
15.1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合同订立时间: 
15.3  合同签订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