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范围
凡在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的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部门
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和施工现场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程序
1、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受理服务中心在办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严格执行市建管办《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分包企业资质情况的审查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时须提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3、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受理服务中心及时将相关建设工程分包备案的数据信息通过登录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信息录入,核对并保存数据信息。
4、各类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各类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四、各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企业的业绩认定
各分包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业绩认定,推行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的条件。
五、强化施工现场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
1、建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办理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其他途径告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将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监督检查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其他途径告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办理部门。
2、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3、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相关资料和《施工现场分包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表》。对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而未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