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对市建设造价管理站颁发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2006]06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庇合同备案表》(原件)(各一式六份,一个施工合同填写一套);
  3、应担保的工程,须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证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授信额度及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附电子光盘);
  6、填写《合同备案管理信息》。
  二、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协商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进行备案。
  未能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1、无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2、规费、税金、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必须按标准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应按规定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合同应按规定约定预付比例或金额,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4、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当前标准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
  5、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长建发[2004]54号)
  6、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与与施工合同备案一并进行,凡中标单位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一律要与有资质的劳务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 [2007] 11号),合同范本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2008]88号文件)}
  7、不得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不得设置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8、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9、严禁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定案后工程尾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1、合同必须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
  12、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土建、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其它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均要调整价格;(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
  1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及相应工程款的计算; (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14、合同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的;(《招投标法》)
  15、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三、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六、我市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办理备案手续,在长沙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联系电话:5145090,监督电话:2819819)。
  七、为了加快备案时间,节约纸张,减少排队现象,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开展网上合同备案咨询服务,凡已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将备案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先行发至“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www.hncsec.com),将根据规定对电子文档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备案人根据修改意见协商修改合同备案资料后,打印文本资料,加盖印章后送到窗口备案,以节省时间和减少往返次数。
  八、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解释本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