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
《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 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2) 同意24个月工期。(3) 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例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案例2》: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当然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案例3》在国内某合资项目中,业主为英国人,承包商为中国的一个建筑公司,工程范围为一个工厂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7个月。业主不顾承包商的要求,坚持用ICE合同条件,而承包商未承接过国际工程。承包商从做报价开始,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一直不顺利,对自己的责任范围,对工程施工中许多问题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不了解,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之间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差异很大。最终当然承包商受到很大损失,许多索赔未能得到解决。而业主的工程质量很差,工期拖延了一年多。由于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业主不得已又委托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对工程的整体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    
《案例4》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而业主不得不请另外一个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结果也蒙受很大损失:不仅工期延长,而且最后花费也很大。因为另一个承包商进场完成一个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的形式,价格也比较高。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5》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案例分析: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案例6》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如果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见参考文献11)    
《案例7》新加坡一油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1)双方就钢材的供应作了许多商讨,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询价和报价(或新的要约)文件。由于最终没有确认文件,如签订书面协议,或修改合同协议书,所以没有约束力。 (2)如果在1980年6月30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驳意见(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则这个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 (3)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四、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既要讲究诚实信用,又要在合作中要有所戒备,防止被欺诈。在工程中,许多欺诈行为属于对手钻空子、设圈套,而自己疏忽大意,盲目相信对方或对方提供的信息(口头的,小道的或作为“参考”的消息)造成的。这些都无法责难对方。    
《案例7》我国某承包公司作为分包商与奥地利某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一房建项目的分包合同。该合同在伊拉克实施,它的产生完全是奥方总包精心策划,蓄意欺骗的结果。如在谈判中编制慌言说,每平方米单价只要114美元即可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而实际上按当地市场情况工程花费不低于每平方米500美元;有时奥方对经双方共同商讨确定的条款利用打字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塞进去;在准备签字的合同中擅自增加工程量等。该工程的分包合同价为553万美元,工期24个月。而在工程进行到11个月时,中方已投入654万美元,但仅完成工程量的25%。预计如果全部履行分包合同,还要再投入1000万美元以上。结果中方不得不抛弃全部投入资金,彻底废除分包合同(见参考文献17)。在这个合同中双方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平衡,合同签订中确实有欺诈行为,对方做了手脚。但作为分包商没有到现场做实地调查,而仅向总包口头“咨询”,听信了“谎言”,认了人家的“手脚”,签了字,合同就有效,必须执行,而且无法对发包商责难。    
《案例8》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由于我国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30%。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3.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13%的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该免税。 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而本项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5.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讲话。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6.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件的分析。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的条款,在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表的关系是关键。能够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9》在某工程中,承包商承包了设备基础的士建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按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在设备安装前3天,基础土建施工完成,并交付安装场地;在设备安装前3天,业主应负责将生产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同时由工程师、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一齐开箱检验;在设备安装前15天,业主应向承包商交付全部的安装图纸;在安装前,安装工程小组应做好各种技术的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等。这样对设备安装这个事件可以确定它的前提条件(见图7—2),而且各方面的责任界限十分清楚。    
《案例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②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 ③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承包商负担。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了。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商索赔无效。(见参考文献21)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 增加排水设施5837738412892.67 合计6009426115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6)影响分析。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l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十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 30.5—4—15=11.5t/min (7)索赔值计算。承包商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能力,报价很低。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3.07/3报价计算。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和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这个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十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如果经过上面的分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次序原则。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尽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主、总包)的一项权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这是合理的。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如合同法第41条)    
《案例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如果工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图纸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师书面肯定图纸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案例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10天。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1) 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2) 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30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货太迟,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这批材料,承包商先垫支关税,并完成入关手续,以便及早取得材料,避免现场停工待料。问:对此,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提出补偿海关税的要求?这项索赔是否也要受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续超过30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失,业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30万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1000万美元以上。到这时才采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见参考文献11)。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三)
《案例21》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在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因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案例22》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略,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三.合同条件分析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 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 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 A方的责任和权力 (1)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B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5.B方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它略) 6.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已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 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7.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8.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已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9.争执的解决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它略) 四.合同实施状况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 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入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承包商的原合同关系: 1. 承包商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 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 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承包商30万元。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五.B方的教训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乙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乙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象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象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承包商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 (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承包商任何补偿。 (六)A方的教训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业主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的条件,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而且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但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5)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以帮助。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
《案例23》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见参考文献13) 1. 合同分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这些调整并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10133.2m2。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25090m2,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 2. 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1.3%。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最终业主同意: (1)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12666.5m2按原价格2.3LE/m2计算。 (2)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m2,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 (25090—10133.2×1.25)×(130-2.5)=12423.5×127.5=1583996.25LE 3.案例分析: (1) 这个索赔实际上是道义索赔,即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条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条件是不应该赔偿的。业主完全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 (2) 翻译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它会造成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和报价的错误。由于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着差异,工程中又有一些习惯用语。对此如果在投标前把握不准或不知业主的意图,可以向业主询问,请业主解答,切不可自以为是地解释合同。 (3) 在本例中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承包商报价会有很大风险,就应请业主对门窗的一般要求予以说明,并根据这个说明提出的要求报价。 (4)当有些索赔或争执难以解决时,可以由双方的高层进行接触,商讨解决办法,问题常常易于解决。一方面,对于高层,从长远的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许多索赔可能都是“小事”;另一方面,使上层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和解决的困难,更容易吸取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24》(见参考资料13)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中,某国TL公司以最低价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而中标。作为总包,他又将工程分包给中国的一些建筑公司。中标时,许多专家估计,由于报价低,该工程最多只能保本。而最终工程结束时,该公司取得10%的工程报价的利润。它的主要手段有: (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承担分包任务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经验。TL公司利用这些弱点在分包合同上作文章,甚至违反国际惯例,加上许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在向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具书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却轻易接受并完成工程任务。但到结帐、追究责任时,我分包商因拿不出书面证据而失去索赔机会,受到损失。 (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并避免受罚。无论工程设计细微修改,物价上涨,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我方业主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度加价索赔。仅1989年一年中,TL公司就向我国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达600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比原计划拖延了17个月,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受罚。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TL公司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这听起来令人生气,但又没办法。这是双方管理水平的较量。而不是靠道德来维持。不提高管理水平,这样的事总是难免的。    
《案例25》在某桥梁工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作了施工方案,并投标报价。开标后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了中标函。由于该承包商以前曾在本地区进行过桥梁工程的施工,按照以前的经验,他觉得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准确,实际地质条件可能复杂得多。所以在中标后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他修改了挖掘方案,为此增加了不少设备和材料费用。结果现场开挖完全证实了承包商的判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两种方案费用差别的索赔。但为业主否决,业主的理由是:按合同规定,施工方案是承包商应负的责任,他应保证施工方案的可用性、安全、稳定和效率。承包商变换施工方案是从他自己的责任角度出发的,不能给予赔偿。实质上,承包商的这种预见性为业主节约了大量的工期和费用。如果承包商不采取变更措施,施工中出现新的与招标文件不一样的地质条件,此时再变换方案,业主要承担工期延误及与它相关的费用赔偿、原方案费用和新方案的费用,低效率损失等。理由是地质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但由于承包商行为不当,使自己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要取得本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在变更施工方案前到现场挖一下,作一个简单的勘察,拿出地质条件复杂的证据,向业主提交报告,并建议作为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变更施工方案。则业主必须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并作出答复。无论业主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方案,承包商的索赔地位都十分有利。    
《案例26》(见参考文献19)某大型路桥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1)事态描述: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3.5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包人提出6.5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2)影响分析: ①合同状态分析。业主全面分析承包商报价,经详细核算后,预算总价应为8350万美元。工期24个月。则承包商将报价降低了525万美元(即8350万-7825万)。这为他在投标时认可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②可能状态分析。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修改设计、迟交图纸等原因(这里不计承包商责任和承包商风险的事件),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经核算可能状态总成本应为9874万美元,工期约为28个月,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仅为1524万美元(9874万-8350万)和4个月工期索赔。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已认可了525万美元损失,则仅能赔偿999万美元(即1524万-525万)。 ③实际状态分析。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在实际总成本和总工期(即实际状态)分析基础之上的,实际总成本为11470万(即7825万+3645万)美元,实际工期为30.5个月。 (3)业主的反索赔:实际状态与可能状态成本之差1596万美元(即11470万-9874万)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或提高索赔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负责。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5个月,对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赔偿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4)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为: 999万-722万=277万美元。 (5)案例分析。对承包商的赔偿应为1524万,而不是999万,因为1524万美元是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额,与承包商报价相比,已经扣除了525万,如果再扣掉525万,承包商受到双倍损失。这里计算似乎有误。    
《案例27》某工程报价中有钢筋混凝土梁40m3,测算模板285m2,支模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运输、安装、拆除、清理、刷油等。由于发生许多干扰事件,造成人工费的增加,现对人工费索赔分析如下: (1)合同状态分析。预算支模用工3.5小时/m2,工资单价为5美元/小时,则模板报价中人工费为: 5美元/小时×3.5小时/m2×285m2=4987.5美元 (2)实际状态分析。在实际工程中按照量方、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 ①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使实际钢筋混凝土梁为43m3,模板为308m2; ②模板小组12人共工作12.5天,每天8小时,其中等待变更,现场12人停工6小时: ③由于国家政策变化,造成工资上涨到5.5美元/小时。则实际模板工资支出为: 5.5美元/小时×8小时/(天•人)×12.5天×12人=6,600美元实际状态与合同状态的总差额为: 6600美元-4987.5美元=1612.5美元 (3)可能状态分析。由于设计变更、政策的变化和等待变更指令属于业主的责任和风险: 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285)m2=402.5美元 ②工资上涨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5.5-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m2=539美元 ③停工等待变更指令引起的人工费增加: 5.5美元/小时×12人×6小时=396美元 ④可能状态人工费增加总额为: 402.5+539+396=1337.5美元则承包商有理由提出费用索赔的数量为1337.5美元。 (4)由于劳动效率降低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则:承包商实际使用工时=8小时/(工日•人)×12.5天×12人=1200工时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工时-3.5小时/m2×308m2-6小时/人×12人=50小时相应人工费增量=5.5美元/工时×50工时=275美元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l)=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l)=6.2月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五)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人•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500¸(1856900¸12)=0.5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 (269.251美元/12月)×(2-0.5)月=33,656.37美元 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 ①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②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③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    
《案例3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000000×5%×4/12=633333美元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3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64)/164]×100%=18.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64)/164]×100%=34.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见图11—6)
 
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 (192486/1.0946)×(18.9%2)=16619.39英镑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 (192486/1.0948)×34.15%/2=30029.22英镑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镑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的,并不十分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3.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章第七节)。    
《案例38》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元。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000)=0.1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400000=40000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案例39》例如: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元/m3。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即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m3×400m3/600m3=20元/m3 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m3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 200´400´(1+25%)=100,000元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190´(600-400´1.25)=19,000元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    
《案例40》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万-1000万´(1+15%)=350万元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经合同报价分析,350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    
《案例4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366千克,则:费用索赔=1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324.04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见参考文献本11)    
《案例4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482144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 (一)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在开约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商议。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 (二)双方商讨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 承包商提出1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 对于1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发现古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2515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4878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5286英镑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5286英镑合计14934英镑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在还剩的9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额外机械投入,分包商的额外费用,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600英镑合计21000英镑 5.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周共有管理费为: (482144×12.5%)/(1+12.5%)÷78周×10周=6870英镑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6870+21000=25419英镑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 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①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② 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损失的计算及赔偿,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在上述第4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承包商并没有“节约”。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 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 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六)
《案例43》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i=P0×åI×(T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案例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6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395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128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128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6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驳函件进行了多次研究,在工程快结束时作出答复: 1.最终批准工期延长为176天; 2.如果发生计划外附加开支,同意支付直接费和管理费,待索赔报告正式送出后核定。这最终批准的工期延长的天数就是工程建成时实际发生的拖期天数。工期原定为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而实际竣工工期为723天,即实际延期176天。业主在这里承认了工程拖期的合理性,免除了承包商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虽然不再多给承包商更多的延期天数,承包商也感到满意。同时业主允诺支付由此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直接费和管理费)补偿,说明业主已基本认可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商送来了索赔报告书,其索赔费用的组成如下: (l)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损失费659191元 (2)加速并延长施工期的管理费121350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59850元 (5)设备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装修增支187550元 (7)增加投资贷款利息152380元 (8)履约保函延期增支52830元以上共计(1322416元) (9)利润(8.5%)112405元索赔款总计1434821元对于上述索赔额,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进行了逐项地分析计算,主要内容如下: l.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附加开支。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他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但当采取加速措施以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下降;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亦降低。在开始加速施工以后,直到建成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记录总用技工20237个工日,普工38623个工日。但根据投标书中的工日定额,完成同样的工作所需技工为10820个工日,普工21760个工日。这样,多用的工日系由于加速施工形成的生产率降低,增加了承包商的开支,即技工普工实际用工(A)2023738623 按合同文件用工(B)1082021760 多用工日(C=A-B)941716863 每工日平均工资(元/工)(D)31.521.5 增支工资款(元)(E=C×D)296636362555 共计增支工资(元)659191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根据投标书及中标协议书,在中标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按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计,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在原定工期547天的前提下,业主批准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并准予延长工期176天,以完成全部工程。在延长施工的176天内,承包商应得管理费款额为 2322元/天×176元=408672元但是,在工期延长期间,承包商实施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所完成的工程款中已包含了管理费287322元(则可以按比例反算工程变更增加工程费为414万人民币,相当于正常4个月工作量)。为了避免管理费的重复计算,承包商应得的管理费为 408672—287322=121350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根据人工费增长的统计,在后半年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增长3.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故应调增人工费。本工程实际施工期为2年,其中包括原定工期18个月(547天),以及批准工期延长176天。在2年的施工过程中,第一年系按合同正常施工,第二年系加速施工期。在加速施工的1年里,按规定在其后半年进行人工费调整(增加3.2%),故应对加速施工期(1年)的人工费的50%进行调增,即:技工(20237×31.5)/2×3.2%=10199元普工(38623×21.5)/2×3.2%=13286元共调增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根据材料价格上调的幅度,对施工期第二年内采购的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及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调价,上调5.5%。由统计计算结果,第二年度内使用的材料总价为1088182元,故应调增材料费: 1088182×5.5%=59850元 5.机械租赁费65780元,系按租赁单据上款额列入。 6.分包商装修工作增支。根据装修分包商的索赔报告,其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索赔总计为187550元。分包商的索赔费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在业主核准并付款后悉数付给分包商。 7.增加投资贷款利息。由于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并延期施工工期,承包商不得不增加其资金投入。这批增加的投资,无论是承包商从银行贷款,或是由其总部拨款,都应从业主方面取得利息款的补偿,其利率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为一年,即:总贷款额1792700元×8.5%=152380元 8.履约保函延期开支。根据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为52830元。 9.利润。按加速施工期及延期施工期内,承包商的直接费、间接费等项附加开支的总值,乘以合同中原定的利润率(8.5%)计算,即 1322416元×8.5%=112405元以上9项,总计索赔款额为1434821元,相当于原合同价的7.8%,这就是由于加速施工及工期延长所增加的建设费用。 (四)解决结果此索赔报告所列各项新增费用,由于在计算过程中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几经讨论,所以顺利地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核准。又由于监理工程师事先与业主充分协商,因而使承包商比较顺利地从业主方面取得了拨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包括工期拖延和加速施工索赔,在索赔的提出和处理上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该索赔经过工程师和业主的讨论,顺利通过核准,并取得了拨款。但在处理该项索赔要求(即反驳该索赔报告时)尚有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1.承包商是按照一揽子方法提出的索赔报告,而且没有细分各干扰事件的分析和计算。工程师反索赔应要求承包商将各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工期拖延引起的各项费用索赔、加速施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索赔分开来分析和计算,否则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在本案例中业主基本上赔偿了承包商的全部实际损失,而且许多计算明显不合理。 2.在施工第一年承包商共提出6次工期索赔共395天,而业主仅批准了128天。这在工期索赔中常见的现象:承包商提交了几份工期索赔报告,其累计量远大于实际拖延,这里面可能有如下原因: (1)承包商扩大了索赔值计算,多估冒算。 (2)各干扰事件的工期影响之间有较大的重叠。例如本案例中地质条件复杂、交通受到干扰、设计修改之间可能有重叠的影响。 (3)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和实际总工期拖延之间常常不一致。例如实际工程中常常有如下情况:交通中断影响8小时,但并不一定现场完全停工8小时;由于设计修改或图纸拖延造成现场停工,但由于承包商重新安排劳动力和设备使当月完成工程量并未减少;业主拖延工程款2个月,承包商有权停工,但实际上承包商未采取停工措施等。在这里要综合分析,注重现场的实际效果。对承包商提出的六次工期索赔,工程师应作详细分析,分解出: (1)业主责任造成的。例如地质条件变化、设计修改、图纸拖延等,则工期和费用都应补偿。 (2)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工期可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3)承包商责任的以及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正常的阴雨天气、承包商施工组织失误、拖延开工等。对承包商提出的交通干扰所引起的工期索赔,要分析:如果在投标后由于交通法规变化,或当地新的交通管理规章颁布,则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的情况,应归入业主责任;如果当地交通状况一直如此,规章没有变化,则应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上述几类在工程中都会存在,不会仅仅是业主责任。这种分析在本案例中对工期相关费用索赔的反驳,对确定加速所赶回工期数量(按本案例的索赔报告无法确定)以及加速费用计算极为重要。由于这个关键问题未说明,所以在本案例中对费用索赔的计算很难达到科学和合理。 3.劳动生产率降低的计算。业主赔偿了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所有实际人工费损失。这只有在承包商没有任何责任,以及没发生合同规定的任何承包商风险状况下才成立。如果存在气候原因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则相应的人工工日应在总额中扣除。而且: (1)工程师应分析承包商报价中劳动效率(即合同文件用工量)的科学性。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可能有投标策略。如果投标文件用工量较少(即在保持总人工费不变的情况下,减少用工量,提高劳动力单价),则按这种方法计算会造成业主损失。对此可以对比定额,或本项目参加投标的其他承包商的标书所用的劳动效率。 (2)合同文件用工应包括工程变更(约414万人民币工程量)中已经在工程价款中支付给承包商的人工费,应该扣除这部分的人工费。 (3)实际用工中应扣除业主点工计酬,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窝工损失(如阴雨天气)。 (4)从总体上看,第二年加速施工,实际用工比合同用工增加了近一倍。承包商报出的数量太大。这个数值是本索赔报告中最大的一项,应作重点分析。 4.工期拖延相关的施工管理费计算对拖延176天的管理费,这种计算使用了Hudson公式,不太合理,应按报价分摊到每天的管理费,打个适当的折扣。这要作报价分析。如果开办费独立立项,则这个折扣可大一点。但又应考虑到由于加速施工增加了劳动力和设备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加大施工管理费的开支。 5.人工费和材料费涨价的调整 (1)由于本工程合同允许调整,则这个调整最好放在工程款结算中调整较为适宜。如果工程合同不允许价格调整,即固定价格合同,则由于工期拖延和物价上涨的费用索赔在工期拖延相关费用索赔中提出较好。 (2)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5.5%是基准期到第二年年底的上涨幅度,或年上涨幅度(对固定价格合同),则由于在工程中材料是被均衡使用的,所以按公式只能算一半,即: 1088182×5.5%×0.5=29925元 6.贷款利息的计算这种计算利息的公式是假设在第二年初就投入了全部资金的情况,显然不太符合实际。利息的计算一般是以承包商工程的负现金流量作为计算依据。如果按照承包商在本案例中提出的公式计算,通常也只能算一半。 7.利润的计算 (1)由于图纸拖延、交通干扰等造成的拖延所引起的费用索赔一般是不能计算利润的。 (2)人工费和材料费的调价也不能计算利润。一般情况下本案是不能索赔利润的。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七)
《案例46》综合索赔案例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A国某发电厂工程
业主:A国某能源生产和输送总公司(以下称为A方)
总承包商:B国某有限股份公司,为设备供应商(以下称为B方)
联营承包商:C国某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称为C方)
分包商:C方(同联营承包商)
1980年9月21日A方与B方签订合同,由B方总承包A方的发电厂工程的全部设计、设备供应、土建施工、安装。
在这以前,B方曾与C方洽谈。双方同意联营承包该工程。1980年11月15日,B方和C方正式签订内部联营合同,双方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由C方承担该工程的土建施工。      C方工程合同总报价为4850万美元。
由于A国国内政局变化,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尚未实施就中断了2年,1983年8月15日,A方决定继续实施该工程。A、B双方签订—项修正案,确定原合同有效,并按实际情况对合同某些条款作了修改。总承包合同总报价为27500万美元。
1983年9月10日,B、C双方又在原联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一项修正案,决定继续联营。C方将自己所承担的土建工程价格降至4300万美元。
1985年7月20日,在工程进行中,B方与C方又签订分包合同,由C方承包该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这样在这个工程中,C方既是B方的联营成员,又是B方的分包商。三方面的合同关系见图15一l所示。
 

(二)工程实施情况
由于整个工程仓促上马,计划和施工准备不足,致使在工程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
设计资料、图纸交付过迟;
施工计划被打乱,次序变更;
工程量大幅度增加;
材料供应拖延;
施工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等。
这使得工期延长,承包商成本大幅度增加,产生了激烈的合同争执。对比总承包合同的修正案,主要工程工期延缓为:
混凝土工程推迟7个月;
钢结构安装推迟13月;
1号机组试运行推迟27.5个月;
2号机组试运行推迟36个月。整个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年,直到1990年才结束。
(三)索赔要求
在工程过程中,A、B、C三方之间有许多单项索赔都未解决。所有索赔都在工程结束前一揽子索赔中解决。各方主要索赔要求有:
1.关于B—C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
就联营合同实施中的问题,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索赔要求为:工期27.7个月,费用5970万美元(原合同价为4300万美元)。
2.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1987年10月31日,C方向B方就分包合同提出2950万美元的费用索赔(而分包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3.总承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工程结束前,A方向B方提出工程延期罚款5000万美元。在1989年5月,2号机投产出现故障,A方警告,对B方按合同规定清算损失,即B方必须承担A方因工期拖延,工程不能投产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工程结束前,B方向A方提出10000万美元的一揽子费用索赔(而总承包合同价格为27500万美元)。
这样形成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关系。下面是对工程过程中索赔(反索赔)报告和其它文件进行分析。
二、B方对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反索赔策略分析
(一)基本情况
由于工程施工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工程管理失误,使工期拖延,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对比总承包合同和l号修正案,l号机组推迟交付使用27.5个月,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质量问题。
按总包合同规定,由于B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B方应向A方支付5000万美元的违约金。如果拖期太久,A方可向B方清算由于工期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1988年6月,A方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警告,在工程结束前又向B方提出工期拖延违约金的索赔。
B方在此情况下,于1989年6月作索赔策略研究。
(二)A-B总承包合同分析
1.合同的法律基础及其特点
总承包合同在A-B双方之间签订,并在A国实施。合同确定A国法律和法规适应于合同关系。由于该国没有合同法,合同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合同,A国民法,宗教法。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最高法律。但在该国家,当合同与法律规定以及宗教法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时,宗教法常常优先于国家法律和合同。而该宗教法的法律来源有两个基本部分:
(1) 主要法律来源为神圣的可兰经。由于现代经济问题十分复杂,在法律实践中常常采用类推的方法,由学者对可兰经进行解释,并比照过去的大家一致认可的一些法律事件,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
(2) 为了支持补充主要法律来源,在争执解决中还要引用第二法律来源。包括:
  ①公平原则。法律应避免作不公平的判决。假设两个事件表面相同,则在上述的法律原则适用后(如按照类推原则)解决结果也应该相同。
  ②政府和法院应保护公众和私人的利益,应注意防止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条款的不完备和漏洞达到自己险恶的目的。
  ③通常的风俗习惯被承认。
  这种法律特点外国人常常很不适应。他必须着眼于严格履行合同。在争执中不能期望得到较多的法律援助。
2. 合同语言。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采用英语和当地语言文本。如果两个文本之间有矛盾,以当地语言文本解释为准。合同的其他文件以英语为准。
3. 合同内容。本合同的文本及优先次序与FIDIC合同相同。但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A国政局变动,暂停了两年,此后双方签订了一号修正案。该号修正案具有最高的优先地位,它不仅修改了工期和价格,而且修改了工程范围。原合同规定蒸汽机由B方供应并安装。但一号修正案中,A方准备选择另外的蒸汽机供应商。
4. 合同工程量的类型和范围
 (1)合同工程的类型和范围由工程量表和规范定义,在一号修正案及附录中有部分修改。合同范围包括,合同中注明的为项目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各种设施,以及合同中未注明的,但是属于合同工程明显必要的组成部分,或由合同工程引伸出的工程和供应。
 (2)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师向B方递交书面变更指令,B方应要求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信。接到书面确认信后,B方应执行变更,同时可以进行变更价格调整的谈判。没有工程师的允许,B方不得推迟或中断变更工作。
与工程师的价格谈判在接到变更确认后2个月内结束,送A方批准。如果在接到变更确认后4个月内A方没有批准变更价格和相应的工期顺延,则B方有权拖延或中止变更。
 (3)B方有责任向A方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工程结构方面的信息,并检查和监督供应和安装的正确性。
 (4)B方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进口材料的海关税由A方支付。B方每次应将海运的发运期和到港期通知工程师,并按需要提交发运文件。(其他略)
5. A方责任
(1)A方委托一个咨询工程师作为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B方须向工程师提交施工文件供工程师批准,工程师应在14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A方完不成自己的合同责任造成对B方损失,则工期可以顺延。(其他略)
6. 验收。
(1)如果所有合同工程已完成,承包商应在21天前将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同意,在10天后进行。如果试验合格,由工程师签署证明,确定工程的完工日期。但只有待工程运行60天后,验收才正式有效。
(2)在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签署最终接收报告,并由业主在保修期结束后60天内批准。由工程师与业主共同签署的最终接收报告,表示业主对工程完全满意,合同正式结束。B方全部合同责任解除。但保修期内更换的部件或设备除外。
(3)如果竣工验收发现问题,则工程移交证明不能签发。A方有权在承包商运行人员的监督下,为合同的目的而运行工程。
7. 合同价格
(1)原合同协议书中有合同价格,但由于1号备忘录修改了工程范围,则同时也修改了合同价格,这个价格是有效的合同价格。
(2)B方必须完成工程师指令的变更和附加工程,前提是该变更所引起的增加净值不超过合同价的25%,降低不多于10%,如果突破这个限制合同价格可以适当调整。
B方应在变更实施前将该变更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通知工程师。
8. 工期。
(1)原合同确定了开工期,经1号备忘录,重新确定了开工期。合同还规定几个主要单项工程完成时间为:1号机组工期34个月,2号机组工期38个月,3号机组工期42个月,4号机组工期46个月。
(2)工期变更。由于按1号备忘录蒸汽机已由A方另外发包,则A方必须在开工后的3个月内向B方提交蒸汽生产设备的详细资料,否则工期应推迟。
(3)如果发生附加工程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施工进度,B方应在10天内通知工程师。
9.违约责任。
  如果B方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工程,有责任向A方支付赔偿。对工程拖延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相关工程合同价的7%。
如果因B方完不成工程造成A方重大损失,则A方有权向B方提出清算损失的要求。这不是违约金处罚,而是由B方赔偿A方全部实际损失。
10.索赔。
如果发生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B方应在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否则B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11.争执的解决。
争执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则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在A方首都进行,也可以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按照A国民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结果必须符合A国法律规定。
(三)B方的目标
1. 目标(见图15—2)
 

B方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与A方就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处理的基本目标:
(1)使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使A方认可并接受该工程;
(2)制止(反驳)A方清算损失的要求;
(3)反驳A方的费用索赔要求,即不对A方支付工程拖延的合同违约金;
(4)向A方提出索赔。B方希望争取通过索赔得到附加收入1000万美元。
2.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分析
在上述目标中,l、2两点易于实现。由于A方急等着工程使用,所以只要工程能够使用,A方就会接收工程。但要求B方工程能顺利施工,机组试运行不再出现质量问题。
目标3有—定的难度。这要求B方提出足够的理由,向A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以平衡A方的索赔要求。
目标4很难实现。为达此目的,B方必须提高向A方的索赔值,但目前还找不到这样的索赔理由。
3.索赔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l)对索赔谈判妨碍极大的是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的技术问题。这会使B方的谈判地位受到损害,所以应在开谈前尽力解决这个问题,使机组试运行成功,并顺利投产。
(2)在索赔谈判中应努力追求和强调合理的补偿和合理的解决。这在伊斯兰宗教法中有重要地位。这样B方才能将许多合同外的索赔要求纳入索赔中。在谈判中避免进行合同的法律分析,避免将索赔要求仅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否则会使B方处于不利的地拉,使索赔风险很大。进行合同法律分析,如下几点会成为A方的主要攻击点:
B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B方没有工程受到干扰的详细证明;
B方有明显的工期拖延的责任;
B方没有及时向A方递交工程进度计划等。
(3)避免将合同争执交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或A国法庭裁决,这对B方不利。应尽一切努力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4)应考虑到B方提出索赔后,A方有可能提高索赔值进行对抗。按照A国的文化特点和商业习惯,在谈判中应强调照顾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公正的解决,不要强调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进行责任分析。
(四)对A方的分析
1. A方的目标和兴趣。尽管A方提出很高的清算损失和违约金要求,但通过对A方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发现,A方的主要目标按优先次序排列如下:
(l)发电机组尽可能快地并网发电。当时正为用电时节,应尽快投产运行。
(2)尽可能延长试运行期限(合同规定,试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
(3)尽可能延长保修期。由于一号机组试运行出现故障,A方对工程质量产生怀疑。
(4)尽量少向B方支付赔偿费,不再追加工程投资。
(5)向B方索赔以弥补工程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但作为国家投资项目,A方对此兴趣是不大的。
2.基于对A、B双方利益的分析,B方在索赔谈判中的基本方针和策略为:
(l)以反索赔对抗索赔,最终达到平衡。
(2)在谈判中注重与第三方,如B方的A国担保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预先磋商,这比直接与A方会谈更为有效。
(3)A国在能源工程方面将有大量的投资项目,所以B方打算与A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在谈判中应强调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益的一致性,达到双方能谅解和信任,减少谈判中的对抗。
(4)尽量争取在非正式场合解决争执。若将争执提交A国法庭,则解决不会对B方有利。而且双方关系搞僵对将来的经营不利。所以,在谈判中要准备作较大的让步。
(5)着手组建谈判小组。它应由几位忠诚的专家学者组成。
(五)B方的主要对外关系分析
分析B方的对外关系,作关系图(见图15—3)。主要包括A方,A方的主管部门,A方的工程师,B方,B方的担保人等。
 

这里着重分析B方与A方的锅炉供应商E方的关系。
总承包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E方向B方提供设计资料。结果,设计资料提供迟缓,且设计有重大变更,从而引起工程拖期。由于在B方的整个反索赔中,工期是关键,而设计资料拖延在工期索赔中占主要部分,所以应争取与E方达成妥协(E方与B方还有其他业务,E方对B方也有索赔),减少与E方的对抗,少对E方作正面指责,使E方向A方不承担或尽量少承担违约责任。以期获得E方较为有利的证词。
作与E方的关系分析表14—l。
 

 (六)对A方索赔的估计
A方已向B方提出的索赔主要有如下项目:
由于工期延长的合同违约金;
土建和机械安装未达合同工程量,应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
土建和机械安装未按合同规定技术和质量要求施工,故扣留酬金;
因土建、机械和电器工程设计和施工失误造成A方工程成本增加;
由于B方失误造成A方的其它承包商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使A方工程管理费增加;
A方的其它费用增加等。
将这些索赔按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拆分。考虑到工程结束时,在B方向A方提出索赔后,A方可能再一次提高索赔值,估计A方的最终索赔最高值为12963万美元,最低可能为9550万美元。
这些索赔A方很可能提出,并有一定的理由。
(七)B方有理由向A方提出的索赔
B方有理由就如下问题向A方提出索赔:
设计资料拖延;
工程范围变更;
图纸批准拖延;
由于A方干扰,使B方生产效率降低,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和管理人员等。
分别按单位工程如土建、机械安装、电器工程进行索赔值估算。最终得到,B方有理由提出9610万美元的费用索赔。
(八)双方索赔值比较
按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列表14一2,比较双方索赔值。从表上可见,B方索赔尚不能完全平衡A方的索赔值。
 

对各单位工程和各费用项目上双方索赔值的差别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比。
(九)谈判进程分析
总体上预计谈判分为进入谈判,事态调查分析,结论,解决四个阶段。
1.进入谈判。估计2号机组试生产到1989年8月底进行,所以谈判至少要在9月初才能开始,不能早于它。在开谈前,B方一定要保证2号机组试生产成功。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将A方引入谈判,最终签署谈判备忘录。备忘录中主要包括双方主要谈判议题,大致谈判过程安排,谈判时间安排等。
B方的重点是,吸引A方进行谈判,同时将B方的谈判要求(索赔)纳入备忘录中。所以谈判只有从A方感兴趣的议题人手。但在谈判中B方又要能把握方向,使谈判有利于自己。开谈议题可以是讨论工程缺陷和未完成项目的处理,或讨论A方己提出的索赔等。
当然A方也可能同意直接进行事态调查。
2.事态调查。主要目标是,B方要证明自己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并尽了一切努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实施。如果论及工期问题,B方应证明,这不是他的责任,而且自己为减少工期拖延作了最大努力。
这个阶段尽量不谈及费用赔偿问题,而仅澄清事实,多提证据。向A方展示B方的工程实际成本约为47500万美元,即亏损20000万美元。
由于B方的根本目的在于反索赔,达到不向A方支付即可,所以如果在这个阶段和A方达成谅解,A方收回索赔要求,则谈判即可结束。
3.结论。这阶段拟分为两步:
(l)争取合理平衡和补偿;
(2)进行B方索赔以平衡A方索赔或争取收益。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向A方说明,由于工程受到干扰,工程实际成本大幅度增加,希望得到合理补偿。在此要广泛讨论B方的索赔理由。
根据本工程特点,B方工程施工中失误较多,所以如果A方不提出,不要进行合同法律方面的分析和讨论,主要强调合理的平衡和补偿。
4.解决。争执应争取在非正式场合解决。在解决中强调,为了将来继续合作,B方作较大的让步,承担工程超支费用的一半。另一半,即B方的索赔要求10000万美元,希望A方本着合理平衡和公平原则,予以承担。这样即可平衡A方索赔要求。作为让步方案,B方准备在工程保修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务。
作可能的索赔谈判过程图和可能的进度计划横道图。(略)
三、B—C双方联营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
(一)联营合同分析
1.合同类型。由于B方向A方承担总包合同责任,C方和A方无合同关系,且联营无法人代表,C方仅完成B方委托的工程,合同酬金也由B方直接支付,则该合同为内部联营合同。这种联营为非典型的民法意义上的内部公司。它虽形式上与分包相同,但性质却不一样。这种联营没有公司资产,没有对外关系的代表,没有法人资格。合同双方应有互相忠诚和信任的责任,按一定比例的利益互惠。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工程风险。
2.法律基础。合同规定,B国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则该联营合同的法律基础为:联营合同,B国民法。
3.联营双方合同责任。
(l)B方合同责任主要包括:工地总领导和管理工作,提供生产设备,电器设备的提供和安装,控制设备的提供和安装,工地施工准备工作,向C方提供土建设计资料。
B方的合作责任主要包括:独立承担对业主的工程责任,在与业主或其它方面交往中保护C方利益,与C方进行技术的和商务的总合作,一定比例的利益互惠。
(2)C方联营合同责任主要包括:完成土建施工,土建施工所必需的图纸设计和批准手续,承担土建工程相关的风险。
4.工程变更。C方承包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由B方支付。由B方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重大的变更,且仅按每单个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酬。
由A方指令的重大工程变更,按合同规定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而小的变更,C方得不到补偿。
5.合同违约责任:
由于疏忽造成的违约责任的赔偿仅限于直接对人员和物品的损害,否则不予赔偿。
由于故意的或有预谋的行为造成合同伙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违约者必须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B方在工程管理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C方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美元。
6.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合同采用B国语言。如果合同争执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则可以采用仲裁手段解决。仲裁地点在B国,并使用B国仲裁法律和程序。(其他分析略)
(二)C方向B方提出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
土建工程完成前,C方向B方提出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值为,工期索赔27.7月,单项索赔之和为7370万美元,扣除单项索赔之间的重复影响,最终一揽子索赔额为5970万美元。索赔报告大致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C方法人代表致B方法人代表的索赔信。在信中提出索赔要求,简述主要索赔原因。该索赔的处理截止日期为1989年9月30日,C方保留对索赔的重新审核权和对截止日期以后干扰事件的继续索赔权。
信中申明,没有C方同意,B方不得将本索赔报告或它的复印件全部或部份地转交给其它方面,除了B方的工程师或委托的咨询公司。
要求B方在1个月内对本索赔报告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部分为索赔报告正文。它分为如下几章:
1.总述和一揽子索赔表
按干扰事件的性质分项列出各单项索赔要求(见表14—3)。
 

2.对上述各索赔项目作进一步说明,包括各索赔项目的事件概况,影响和索赔理由。
3.结论。
由于B方没有完成自己的合同责任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工程拖延,使C方成本增加,C方有权力对此向B方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
4.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分析及合同细节问题分析。这里主要包括:
(l)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工期、双方的合同责任等。
(2)在设计过程中B方的合同责任,列出合同规定各设计资料供应日期和实际交付日期对比表,以此证明设计资料供应的拖期。
(3)工程中工程变更情况,列出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对比表。
(4)其它索赔项目的详细情况。
5.干扰事件对C方承担的各单项工程的影响。
本工程有10个单项工程,分别详细陈述各单项工程受到的影响。例如,汽轮机组工程受到设计资料拖延,工程范围扩大,加速施工等影响共60个细目。
6.工期索赔计算。按索赔项目分别计算由于B方责任造成的工期的延长,每一项都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证据。
7.费用损失计算。按索赔事件和各费用项目采用的分项法计算索赔值。
8.工程量增加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增加的详细计算过程和计算基础。
9.分包商索赔。在前述每一项索赔值计算中都包括分包商的索赔。这里详细列出前面各索赔项目中分包商索赔值的计算过程和计算基础。
第三部分为各种证据。
(三)B方的反索赔
1.B方对C方提出的索赔拟定反索赔计划(见表14—4)。
 

2.对C方合同报价和工程实施情况分析
(l)C方的初次合同报价为4850万美元,这是符合实际的。但合同实施推迟3年后,在联营合同的l号修正案中,C方将合同价降到4300万美元。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
①虽然工程推迟,但所有的工程量未减。
②由于工程推迟,各种物价上涨,仅由于工资上涨就得提高合同价格750万至1000万美元。而C方不仅不提高报价,反而降低价格,这是不正常的。经合同状态分析,当时合理工程报价应为5900万美元。这差价1600万美元(即5900万-4300万)是C方在工程一开始就承认的损失,这应由C方自己承担,最终索赔值中应扣除它。
(2)可能状况分析。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考虑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和工程量的增加,可能状况的费用应为7300万美元。这里考虑了如下几方面影响:
A方和B方造成的设计资料拖延;
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
变更施工次序;
等待工程变更造成的停工等。
(3)分析C方提供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实施的实际状况。这里面包括如下因素:
①合理的索赔要求;
②C方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如C方在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中的失误;
③C方在索赔值计算中多估冒算,重复计算,取费标准太高等。
(4)工期。原合同工期26个月,其中主要工程施工工期23个月。在合同状态网络计划的基础上,加上由A方和B方造成的干扰事件,再一次进行关键线路分析,工期延长至36个月,即C方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为10个月。
而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推迟了27.7个月(这即为C方提出的工期索赔值)。这17.7个月的差异是由C方自己工程管理失误造成的。
而且在10个月的工期索赔中,仅最初6个月的开工推迟引起成本增加,可提出费用索赔。另4个月工期延缓是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的。由于这项索赔已另计算,而工程量增加相关的价格中已包括了与工期相关的费用,故不能再提出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
3.对C方索赔的反驳
(l)设计资料供应推迟。
这是事实。但A、B和C三方都有责任。C方在自己所承担的设计范围内也有失误。其中,A方责任影响约800万美元。这应向A方提出索赔并由A方支付。
B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约为300万美元。对此B方的反驳为:
①该合同为联营合同,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在风险范围内的互相影响和干扰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②B方的违约行为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而且它仅造成C方费用损失,而没有直接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失,按合同B方不予赔偿。且C方又未指责B方有故意或预谋行为。
结论:B方确实有责任,但按合同规定,B方没有费用赔偿责任。
(2)工程变更。这项索赔值为2160万美元,几乎占整个索赔值的一半。其中
①因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而导致费用增加为800万美元。
这一项费用是重复计算项目。因为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工期延长,它的总部管理费、利息、保险等附加费和工地一般性管理费用已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价款中支付给承包商,不能另计。
②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增加索赔为300万美元。此项索赔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故理由不足。而且技术难度增加在技术上无法证明,B方不能给予赔偿。
③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1060万美元。这项索赔值估算过高,其中有两个问题:
其一.C方索赔报告中称主要工程的工程量增加了65%。而按B方实际工程资料证明,实际工程量仅增加20%。其中混凝土工程量变更最大。按合同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56000m3,而最终批准的实际混凝土量为66000m3。这个增量20%是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
A方的要求,
B方的变更,
C方工程技术实施方案问题。
而C方称增加65%是由于C方原来报价时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初步设计文件,而不是合同施工图纸。这是B方工程量计算的风险,责任应由C方负责,因为设计并未修改。
其二.价格计算不对,没按合同报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计算索赔值。
按合同计价方法和实际增加的工程量核算,这一项费用的合理超支为600万美元。
其中,100万美元由A方引起,应向A索赔;300万美元由C方自己责任造成的,应由C方自己承担;另外200万美元由B方责任造成。
但同样B方对此没有赔偿责任,因为:
其一.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体积未变化,故不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它属于C方应承担的风险;
其二.B方是疏忽行为,没有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害,仅费用损失;C方未指责B方有故意或预谋行为,所以无索赔理由。
(3)加速施工索赔值为1400万美元。
在1986年10月,B方指令C方采取加速措施,双方签订缩短工期的协议。这个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是有效的;但实际工期并没有被缩短,而是大大推迟了。由于C方未执行压缩工期协议,所以对加速措施B方没有补偿责任。
(4)图纸批准的推迟索赔值为210万美元。对此应由A方承担责任,而B方无责任。
(5)材料供应拖延索赔140万美元。材料供应拖延是由B方责任造成的,但因为材料供应拖延在联营风险范围内,且没有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失,故该项索赔无效。
(其它索赔项目的反驳略)
4.B方对C方进行联营合同索赔
(这里要注意,B方实质上没有对C方进行索赔的期望,仅是为了平衡C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并逼C方在索赔谈判中作让步。)
C方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如下失误造成工期延长17.7个月(这即为实际状态工期与可能状态工期之差):
劳动力投入不足;
工程控制和监督不够;
材料供应不足,未全面完成合同责任等。
可列举的违反合同事件170件(附证明)。
这样造成B方的工地管理费、办事处费用、总部管理费等经济损失为1280万美元。(附各种计算方法、过程和计算基础的证明。)
但B方宣布放弃这些索赔要求,因为:
(l)C方行为仍符合合同,这些影响在联营合同风险范围内,B方不能提出索赔。
(2)C方失误未引起B方人员和物品损失。
(3)C方没有故意或有预谋的违约行为。
所以C方也没有对B方的赔偿责任。
5.在工程中,B方出于工程进度需要,为C方完成了几幢楼房的设计,派遣工程师,工地领班人帮助C方工作,向C方提供部分施工设备,为C方支付部分关税等共花费290万美元,这属于双方技术和商务合作的内容,应由C方如数支付。
6.总结:
(l)本合同为联营合同,非分包合同。C方在索赔报告中没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别。对联营合同,联营成员之间对风险范围内的互相干扰和影响不能提出索赔。C方忽略了这个重要问题,而且C方在索赔报告中缺少必要的合同分析,所以索赔理由不足。
(2)C方的索赔未注意到关于工程变更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3)在合同报价中,C方压低了报价1600万美元。这笔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补偿,由C方承担。
(4)C方的索赔值中仅有1500万美元是有理由的,其中600万美元为工程量增加,900万美元为其它外界干扰。其余部分为C方自己责任,多估冒算和B方责任。但按合同规定C方对B方无权索赔)。
7.附件,即各种证明文件
四、B—C双方分包合同索赔和反索赔
C方又作为B方的分包商承担工程的设备安装,其工程范围包括隔热工程、管道工程、汽轮机安装、锅炉工程、内燃发电机工程等分项。1988年8月1日,在安装工程结束前,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分包合同索赔,索赔值为2950万美元,而合同价为1900万美元。
B—C双方的分包合同索赔和反索赔概况介绍如下:
(一)分包合同总体分析
1.分包合同的法律基础。
本分包合同虽然在A国实施,且总包合同以A国法律为基础,但分包合同规定,B国法律适用于合同条件,则分包合同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的一般采购条件,B国承包工程合同条例,B国民法。
2.合同语言。以B国语言作合同语言,合同仲裁地点在B国。
3.合同价格。
该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已包括了C方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责任的一切花费。C方的工程责任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说明书中的所有内容,以及它们没有包括的但对安全和经济地运行或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所必需的供应和工程。
按B国法律,固定总价合同在最终结算时不存在价格补偿。
4.工程变更。
合同规定,C方承担工程量清单所规定工程量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的风险和机会。如果工程变更超过5%,则有适当的价格补偿。
对于新的附加工程,如果它为一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并由B方指令增加,则应按合同条款计算价格。但C方必须在14天内书面通知B方。
对于C的工程责任,只有业主验收并认可后才算完成。
5.工期。
B方和C方商定的合同工期以及合同签订后C方提交B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仍有约束力,没有关于工期的合同变更。
在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的情况下,B方有权要求C方采取特殊措施,加速施工。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C方才能得到因加速施工所引起费用损失的补偿:
(l)工程延缓的责任不在C方;
(2)业主(A方)已认可并支付加速所引起的附加费用。
6.合同违约责任。
对严重的失误或有预谋的行为,必须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轻微的疏忽,按总承包合同采购条件,限于一定范围内的赔偿。
工期拖延的合同处罚按合同条款进行。(其它分析略)
(二)C方关于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1.C方对B方总责难:
C方在实施分包合同时受到B方和B方委托人疏忽行为的干扰;
B方拖延工程开工,打乱双方商定的施工顺序,指令C方不按合同工期施工;
B方在设计、工程监督中失误,作出错误的工作指令;
B方的行为使C方不能使用经济合理的安装方案和安装过程,没给C以必要的安装场地;B方扩大工程量和提高工程质量要求;
B方没有及时地提供施工用的材料,使C方不能正常施工。
2.索赔要求。索赔报告按单项工程处理,共有如下几个项目:
隔热工程索赔870万美元(合同价62万美元);
管道工程索赔1980万美元(合同价273万美元);
汽轮机组索赔30万美元(合同价8万美元);
锅炉索赔60万美元(合同价15万美元);
备用发电机组索赔10万美元(合同价3万美元)。
总索赔额共2950万美元。
3.各单项工程索赔详细分析(以隔热工程为例)
(l)隔热工程索赔。隔热工程索赔总额为870万美元,而合同价仅为62万美元,原因:
报价时C方得不到隔热工程详图,B方要求C方按经验估计工程量。C方按过去工程经验估计,隔热工程仅用于1—4号机组和锅炉,一般的公共工程不用隔热工程;对管道,隔热工程仅用于占管道5%的大口径管。基于这种估计,C方预计隔热工程的工程量仅为2万平方米,而在施工中B方扩大隔热工程范围,致使工程量增加了一倍,达到4万平方米。而且B方在隔热工程施工中有如下失误:
推迟工程施工的开始期,并修改施工计划和施工顺序,压缩工程工期;
增加工程范围和工程难度;
没有及时提供图纸和安装准备材料;
没有履行工程监督责任,没有协调管道铺设和隔热工程施工;
没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其它单项工程索赔理由略)
(三)B方的反索赔
l.合同状态、可能状态和实际状态分析
(l)合同状态的分析过程如下:
B方对C方原报价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基础:C方作报价所用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说明、施工说明、总工期计划等。C方总报价为1900万美元。
详细分析并复核C方报价。工程量是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表为基础。
考虑到工程监督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劳动组合,确定平均工资为12.54美元/小时。
以平均生产效率乘以工程量可得安装工程所需直接总工时,进而可得直接人工费。按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分项工程的总工时可得人力需要量曲线和劳动力最高需要量。
以劳动力的需要量和工地管理人员计划确定工地临时设施需要量。
按工程量和施工方案确定各种材料消耗量,并按投标书后材料价格计算材料成本。
按施工计划确定临时工程、机械设备需要量和它们的成本。
按报价书计算各种附加费如保函、保险、风险、总部管理费、利润等。
列报价检查表,经过整理得各分项工程单价及合价。
最终得到,C方在合同签订前合理的报价应为3410万美元。
(2)可能状态分析。在合同状态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C方的工程受到外界的干扰:
超工程量和工程变更;
建筑材料和构件供应不及时;
图纸供应和批准不及时。
仍按照合同状态的分析过程和分析方法,分析的结果是,可能状态的价格应为3610万美元,工期比原计划推迟5个月。
(3)实际状态分析。按提供的各种工程实际情况报表和各种费用支出证明,分析C方工程成本,实际价格为4560万美元。实际工期比计划(合同)工期推迟8.5个月。
2.B方的反驳。
C方的所有责难都是没有根据的和非真实的。在标书中,B方已经向C方交付了招标文件(附有工程量清单)。C方已了解了自己的工程责任,并计算了报价。
在合同签订前,C方强调,它是一有丰富经验的发电设备安装公司(这有信件为证)。按分包合同,C方保证,它已及时地弄清楚所有为完成合同责任所必需的重要技术资料,工程环境,使用目的,及为工程施工和使用所必须的技术和经济的措施。所以C方应有能力在合同规定工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安装工程。
C方的供应范围由订货单和其它合同文件给出。它也包括没有注明的,或没有列出的,但对安全和经济地运行和为达到项目生产目的所必需的供应。
分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受到C方的合伙合同实施的影响,即C方在按合伙合同规定所负责的土建施工中的失误,影响C方所承包的安装工程施工。
按合同,C方应在受到干扰后2周内通知B方。而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C方没有遵守索赔有效期限制,故索赔无效。
3.结论:基于上述种种理由,C方的一揽子索赔没有根据。
五、索赔的最终解决
本工程中的合同争执最终都是以协商谈判为主、其它方面调解为辅解决的。B方请了某国际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索赔管理,最终基本上达到索赔和反索赔的目的。
(一)对A—B之间的索赔(反索赔)谈判
经过几次磋商发现,A方实际目标主要是:
1.希望B方延长试运行时间,同时,相应延长保修期。按合同规定,试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由于2号机组试生产不成功,使A方对工程质量产生怀疑,所以采取这些相应的对策。
2.不再向B方追加费用。由于B方向A方提出最终工程成本支出结算为47500万美元,几乎为合同价一倍,这是A方不能接受的。
而A方提出工期罚款和清算损失不是主要目标。
从这里可以看到,双方总体的目标冲突并不太大。
最终一揽子解决方案为:
1.双方各不支付,互作让步,即A方不要求工期罚款,B方放弃l亿美元的索赔要求。
2.考虑到B方的实际支出和A方延长保修期的要求,采用折衷方案:B方延长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结束时,如果一切运转正常,B方可获得A方1500万美元的费用补偿。
这种结果双方皆大欢喜。
(二)B—C方的合伙合同和分包合同索赔的最终解决
这两个一揽子索赔最终又以一个一揽子方案解决。
工程结束前,C方又追加索赔,最终使C方的两个一揽子索赔之和达12500万美元。在解决过程中C方遇到如下问题:
1.两个合同都以B国法律为基础,这样首先遇到合同法律分析的问题。许多重大的法律概念C方一开始就弄错了。这使得C方的谈判地位很为不利,索赔根据和理由不足。
2.合同规定,仲裁在B国进行,且使用B国语言和法律,这对C方很为艰难,且不会有好的结果。
3.两个合同条件都很苛刻,对C方很不利,而且C方报价过低,C方的谈判地位受到损害,索赔难以取得预想的结果。
最终对两个一揽子索赔的解决结果为:
B方向C方支付1500万美元的追加费用。这即为合伙合同中B方分析应给予C方补偿的部分。而C方报价低造成的损失和C方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八)
《案例47》工程变更索赔(见参考文献19)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均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址,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1年半。
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施工开办费等)以外,另加12%的工地管理费,构成工程工地总成本;另列8%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在投标报价书中,大坝土方的单价为4.5美元/m3,运距为750m;砂砾石滤料的单价为5.5美元/m3,运距为1700m。
开始施工后,咨询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的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砂砾料的运输距离亦有所增加。承包商认为,这两项增加工程量的数量都比较大,土料增加了原土方量的5%,砂砾石料增加了约16%;而且,运输距离相应增加了100%及29%。因此,承包商要求按新单价计算新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并提出了工期索赔(见表14—5)。
 

在接到承包商的上述索赔要求后,咨询工程师逐项地分析核算,并根据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按实际工程记录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报价总体分析: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额7369920美元,其中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7369920×[8/(100+8)]=545920美元
工地现场管理费:
(7369920—545920)×[12/(100+12)]=731143美元
则每月工地现场管理费:
731143÷18=40619美元
3.对新增的土方40250m3,进行具体的单价分析。
(1)新增土方开挖费用:
按照施工方案,用1m3正铲挖掘机装车,每小时60m3,每小时机械及人工费28美元。则挖掘单价为
28美元/60m3=0.47美元/m3
(2)新增土方运输费用:
用6t卡车运输,每次运4m3土,每小时运送两趟,运输设备费用每小时25美元。运输单价为25/(4×2)=3.13美元/m3
(3)新增土方的挖掘、装载和运输直接费单价为:
0.47十3.13=3.60美元/m3
(4)新增土方单价:
直接费单价3.60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43美元
工地总成本(3.60+0.43)4.03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0.32美元
合计(4.03+0.32)4.35美元
故新增土方单价应为4.35美元/m3,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4.75美元/m3。
(5)新增土方补偿款额:
40250m3×4.35美元/m3=175088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191188美元。
3.对新增砂砾料12500m3进行单价分析。分析过程同上,分析结果为:
(l)开挖及装载费用为0.62美元/m3
(2)运输费用为3.91美元/m3。
(3)单价分析:
直接费4.53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54
工地总成本为4.53+0.54=5.07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0.41美元
则新增砂砾料单价为5.48美元/m3。
(4)新增砂砾料补偿款额:
12500m3×5.48美元/m3=68500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78125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工程师批准了工期拖延3个月,按原合同所确定的进度为409,440美元/月,则新增工作量相当于正常的合同工期:
(175,088+68,500)/409,440=0.6个月
则这0.6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已在新增工作量价格中获得,而另有2.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必须另外计算。承包商所计算的合同中现场管理费总额是731,143美元,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为:
731,143×(3-0.6)/18=97,486美元。
当然按照对HUDSON公式的分析,这样计算不太合理,可以打个折扣。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1750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68500美元
(3)现场管理费97486美元
总计341074美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体现了费用索赔计算的两个原则,即实际损失原则和合同原则之间的差异:
1.应该看到承包商提出的新单价是符合合同的,即在土方报价中将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提高,而其他费用(如挖方、装卸等)不变,以确定新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因为运输距离增加,工程性质没有变化,所以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调整,其结果新价格必然比原价格高。这种计算体现了索赔值计算的合同原则,即合同报价作为计算依据。但费用索赔还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承包商实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索赔值。这两者常常会不一致。
2、工程师按照实际劳动效率(也可以用定额的,或代表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确定新增加工程量的单价,这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笔者曾经在某国际工程中看到工程师派人到现场直接测量劳动效率。在本案例中,经过工程师实测所确定的新增工作量的单价低于合同单价,而新增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运输距离)增加了许多。这是与合同单价相矛盾的。这里面可能有如下问题:
(1)承包商报价过高,或报价中存在不平衡因素,即一般土方为前期工程,而且承包商投标时估计工程量会有所增加,所以报高价,而工程师用现场实测劳动效率对付承包商,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这是无可非议的。
(2)由于承包商劳动效率提高。如:
①选用更先进、合理的设备和施工方案;
②施工过程十分顺利,投标时考虑的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运输道路风险没有发生;
③按照学习规律,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
(3)工程师量测劳动效率的方法和选点不合理。通常在工程变更令下达之后一段时间工程师派人到现场量测工作效率,如用马表测量挖掘机每小时挖多少下,每次挖掘多少立方米,运输卡车何时上路、何时到达卸车地点等。这样确定的是正常施工状态(或高峰期)的施工效率。用它确定价格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对于一个工程分项,承包商的施工效率一般经历如下过程(见图15-4):
 
2
在图中,A开始阶段,由于各种准备工作,工人不熟练,组织摩擦大,设备之间未达到最佳配合等原因,效率很低;B正常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进展,劳动效率逐渐提高,达到平衡状态;C工程结束前,扫尾工作比较零碎,需要整理,如坝体平整、做坡,结束前必然存在的组织涣散等,引起低效率。
实践证明,即使在一天内一个小组的劳动效率也符合这个曲线。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理提出,不能按高效率状态作为计算依据,应该考虑采用平均效率。而且本案例中,变换施工场地会造成劳动效率损失。
当然工程师的处理也有他的理由:原工程范围中,承包商报价已考虑到开始和结束的低效率损失,则业主已在原合同价格中支付给承包商。现在工程量增加,运距增加,是处于施工高效率段的增加,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案例48》工程变更索赔案例
在某仓库安装工程中,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条款(JCT63/77)(即英国联合审判庭推荐使用的标准文本),图纸,工程量表(按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作出)。承包商就如下问题提出索赔:
(一)混凝土质量方面的差异
1.合同分析。与本项索赔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有:
第l款:承包商应完成合同图纸上标明的和合同工程量表中描述的或提出的工程……。
第12(l)款:在合同总额中包括的工程的质量和数量由合同工作量表中的内容规定。除非在规范中另有专门说明外,工作量表应根据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第6版)作出。……
第12(2)款:合同工程量表中的描述或数量上的任何错误、遗漏……应由建筑师予以纠正,并应看作建筑师所要求的变更。
第11(6)款:如果建筑师认为变更已给承包商造成直接损失或开支……,建筑师应该亲自或指示估算师确定这些损失或开支的数量。
第4款规定,涉及的变更不应给承包商带来损失。
在图纸和工程量表中对某些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和梁的质量描述产生差异。图纸中规定其质量标准为“BS5328/76的C25P项”,而工程量表中规定其质量标准为“BS5328/76的C20P项”。
2.合同实施过程。在第一次现场会议上,承包商的代理人提出这个问题,并要求建筑师确认应执行哪一个标准,得到的回答是“按图纸执行”。由于按12(l)款,承包商报价必须按合同工作量表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计算。而现在必须根据建筑师的指令,按图纸采用高标号混凝土,这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对质量差异及时地向建筑师提出索赔要求。
3.索赔值的计算。这项索赔事件属于建筑师纠正合同工程量表中描述的错误(或纠正合同文件的矛盾或不一致)所涉及到的问题,按合同规定应该给予承包商赔偿。
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为:
涉及质量变更的混凝土(包括悬挑板和预应力混凝土梁)共1500立方米。由于仅涉及质量变更,所以可以按每立方米混凝土材料量差和价差分析计算索赔值。按BS标准规定的材料用量和材料报价等因素计算索赔值见表14—6。
 

由于混凝土标号提高,成本增加为1.69英镑/m3则该项索赔额为:
1.69英镑/m3×1500m3=2535英镑
按估算师的要求,承包商还对上表中14.45%和6%的根据作了解释。它们为承包商投标报价计算所用的数字。
由于这项索赔的事实和合同根据是十分清楚的,得到建筑师的认可。在实际工程中,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造成工程质量的变更而产生的索赔都可以用这种方法处理。
(二)基础挖方工程索赔
1.合同分析。除了上面所作的几点分析外,涉及该项索赔的合同规定还有:
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负责;
地基开挖中,只有出现“岩石”才允许重新计价;
工程量表中第12F项基础开挖数量为145m3,承包商所报的单价为0.83英镑。
2.合同实施过程。在施工中承包商发现,按实际工程量方,工程量表中基础开挖的数量为错误数据,应为l450m3,而不是145m3。而承包商的该分项工程单价也有错误,合理报价应为2.83英镑/m3,而不是0.83英镑/m3(实质上,在报价确认前,承包商已发现该分项工程的单价错误,但他觉得该项工程量较小,影响不大,所以未纠正报价的错误)。
同时基础开挖难度增加,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中说明的不一样,出现大量的建筑物碎块、钢筋和角铁以及碎石和卵石,造成开挖费用的增加。
3,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l)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基础挖方数量仍按合同单价(即0.83英镑/m3)计算。但超过部分的数量(即1450一145=1305m3)应按正确的单价计算,则该项索赔为(按合同单价确定的进度付款金额):
(2.83—0.83)英镑/m3×1305m3=2610英镑
(2)由于基础开挖难度增加,承包商要求增加合同单价2英镑/m3,则该项索赔为:
2英镑/m3×1450m3=2900英镑
(3)基础开挖索赔合计(不包括按合同单价所得的补偿):
2610十2900=5510英镑
4.现场估算师和建筑师的反驳。
(1)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负责。单价错误是不能纠正的,对于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尽管是由于业主错误造成的),仍应按合同单价计算。所以承包商有权获得合同价格的调整为:
0.83英镑/m3×(1450一145)m3=1083.15英镑
(2)对开挖难度的增加,尽管承包商所述是事实,但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只有当出现“岩石”时才重新计价,但开挖中出现的不是“岩石”,而是一些碎石和卵石,少量的混凝土块和砖头,所以不予补偿。结果承包商的该项索赔未能成功。
5.注意问题。
(1)在通常的工程承包合同(例如FIDIC,ICE,JCT等合同)中,单价优先于总价。实际工程进度付款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所以单价不能错。在本合同中,由于合同单价错误造成承包商2900英磅的损失(即2英磅/m3×1450m3),作为承包商事先认可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不到赔偿。所以在投标截止前,承包商一经发现报价错误,就应及时纠正。
(2)通常,业主对招标文件中工作量表上所列数量的正确性不承担责任。这由于一方面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价,另一方面合同规定业主具有变更工程的权力。但作为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应复核这个工作量,这不仅有利于作正确的实施计划和组织(包括人员安排,材料订货等),而且有利于制定报价策略。本例中,承包商已觉察到单价错误而未作修改,主要原因是以为挖土工作量少(仅145m3),所以不予重视。如果事先发现正确工作量为1450m3,则他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即在保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这一项工程单价,这样承包商能获得高的收益。
(3)在合同中规定,只有出现“岩石”才允许重新计价,则地质勘探报告确定的沙土与岩石地质以外的情况都作为承包商的风险。这一条款对承包商是很为不利的,在合同谈判时最好将这一条改为“如果出现除沙土以外的情况应重新计价”。则本索赔就能够成功。
(三)模板工程索赔
1.合同分析。除前面的合同分析结果外,涉及该项索赔的合同规定还有:
(1)合同第12(1)款规定,工程量表应根据标准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制定,除非特定条款有专门说明。
而按合同所规定的标准的计算方法,模板工程应单独立项计算,不能在混凝土价格中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关于基础混凝土项目规定为:
第7C项:挖槽厚度超过300mm的基础混凝土级配C10P,包括彼邻开挖面的竖直面的模板及拆除,共331m3。
2.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在工程中,承包商提出模板工程的索赔要求,其理由为,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模板应单独立项计价,而合同中将它归入每立方米混凝士价格中是不合适的。所以应将基础混凝士的模板工程作为遗漏项目单独计价,就此提出索赔要求1300.80英镑。
3.估算师反驳。
由于合同中已规定将基础混凝土的模板并人基础混凝土报价中,已有十分明确,而且有“专门说明”,所以该索赔要求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按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工程量表优先于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且特殊的专门的说明优先一般的说明。
该项索赔未能成功。
4.注意问题。
按12(1)款,工程量表按标准的计算规则计算,则这个计算规则也有约束力,作为合同一部分,但它的优先地位通常较低。由于在同一条款又规定,“除非在规范中另有专门说明外”。则这个专门说明优先,承包商应按照专门说明报价。这项索赔实质上是由于承包商工程报价计算漏项引起。在工程预算时只须将模板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含量折算计入基础混凝土单价即可。在本例中基础混凝土共331m3,相应的模板工程1084m2,则
每立方米混凝土模板含量:1084m2÷331m3=3.27m2/m3
由于按合理价格,这种模板工程单价为1.20英镑/m2,则应在每立方米基础混凝士中计入模板工程的价格为:
1.20×3.27=3.92英镑/m3。
而承包商漏算这一项,属于他自己的责任,不能赔偿。
(四)基础混凝土支模空间开挖索赔
1.合同分析(同前述)。
2.索赔要求。虽然上述的基础混凝土模板索赔未能成功,但这些模板的施工需要一定的空间,须有额外开挖。而这在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包括。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额外开挖量678m3
挖方价格2.83英镑/m3
回填及压实价格1.50英镑/m3
索赔要求:(2.83十1.50)英镑/m3×678m3=2935.74英镑
2.建筑师审核
确实,建筑师在列工作量表和计算工作量时疏忽了这一项工程。该项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在索赔值的计算中所用的挖方价格是“纠正后的”价格。由于该分部工程与合同中的基础开挖具有相同的施工条件和性质,则仍应按合同报价中的单价计算(尽管它是错的),所以补偿值应为:
(0.83十1.50)英镑/m3×678m3=1579.74英镑
3.承包商反驳。至此双方的赔偿意向是一致的,但对赔偿数额不一致,其差额为1356英镑(即2935.74一1579.74)。承包商再次致函建筑师,引用合同第12(2)款和第11(6)款。这个问题实质上不是一般的工程量的增加(如上面索赔中基础开挖由145m3增加到1450m3),而是工程量表中的漏项引起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第11(4)款原则,涉及的变更不应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按11(6)款,建筑师应亲自或指示佑算师确定由于这些变更给承包商造成直接损失或开支的数量。所以承包商仍坚持自己前面提出的索赔要求2935.74英镑。
4.解决结果。建筑师与估算师作进一步讨论,觉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是符合逻辑的,有理由,可以考虑接受此项索赔要求。
但在确定“直接损失或开支”的数额时却出现了问题。承包商的开挖为一整体(包括基础开挖、支模空间开挖等),他没有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不可能拆分出各部分工程的费用,则必须将开挖作为整体进行分析。承包商提出的实际费用资料: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燃料等)14347.10英镑
根据投标报价加14.45%的现场管理费2073.16英镑
加6%的总部管理费和利润985.22英镑
合计17405.48英镑
减承包商已由工程结算帐单获得的该分部工程的支付12481.35英镑
则全部“损失”合计4924.13英镑(即17405.48—12481.35)
这个“损失”实质上是帐上显示的,承包商在基础开挖项目上的全部实际损失。但这里面包含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承包商对基础开挖报价所造成的错误:
(2.83—0.83)×1450=2900.00英镑
这是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由于挖方困难程度增加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
2×1450=2900英镑
这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3)尚未解决的模板工程施工空间挖土的索赔:
2935.74一1579.74=1356.00英镑
则已知原因的损失为三者之和,即7156英镑。
由于无法细分,则可以按比例分摊实际损失。即对支模空间开挖尚未解决的索赔1356英镑分摊:
1356×4924.12÷7156=933.08英镑
再加上按合同单价,建筑师已认可的1579.74英镑,该项索赔最终获得2512.68英镑补偿。
5.注意问题:
(1)本项索赔实质上是由于建筑师的疏忽,工程量表漏项引起的索赔。通常这个问题是很好解决的。但由于在本例中与该项相关的报价错误,带来本项变更定价的困难和争执。
(2)应该看到,在本案例中,即使建筑师坚持按照土方开挖的合同单价0.83英镑/m3计算费用补偿,也还是符合合同的,因为支模空间的开挖和基槽开挖(由合同定义的)其工作难度、性质、工作条件、内容、施工时间都是一样的,所以应该使用统一的合同单价。当然建筑师最终认可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这种处理更为恰当,不仅合理而且合情,因为承包商在这一项上的报价已经蒙受了很大的损失。从道义上应该给予承包商赔偿。
最后对实际损失的审核和分摊是值得注意的,它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承包商在前面因挖方因难程度增加提出了2900英磅的索赔,不仅未能成功,而且对本项索赔产生影响,减少了本项赔偿值。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九)
《案例49》工期拖延索赔的综合案例
(一)工程概况
合同标的是为建造一个小型泵站工程。合同文件包括:ICE合同条件(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提出的标准合同文本),图纸、规范、工作量表等。
投标日期为1979年5月1日。1979年6月1日授予合同。合同金额为148486英镑。合同工期15个月(即65周)。
乙方报价中含5%利润,8.5%总部管理费,15%现场管理费。
(二)事态描述
1979年8月15日工程师致函乙方,将于9月1日将场地提供给乙方(这是一个不明确的开工令)。乙方按时向施工现场派了代理人和监工。但甲方未能及时交付场地,直到12月初场地才全部正式交付。但在11月和12月连续阴雨天气。在12月上旬到1980年1月上旬,由于现场重铺煤气干线,又致使乙方工程停工4周。1980年1月9日乙方向甲方提出19周工期索赔。
1980年3月18日,乙方催要屋面配筋图,但直到5月底甲方才提供这些图纸。这时相关的钢材供应又延误2周。
1980年7月间又由于特别的阴雨天造成工程局部停工l周。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和附加工程总额为12450英镑。
1980年11月3日,工程师致函乙方,由于未能保持计划进度,要求己方采取加速措施。事态描述见表14—7。
 

(三)工期索赔
1.乙方工期索赔要求。1980年11月6日乙方提出39周的工期索赔,包括:
前期场地延误、阴雨及重铺煤气干线等原因引起共19周(即从1979年9月1日至1980年1月9日全部);
屋面配筋拖延5周(1980年3月18日催要,应于4月18日提供才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但实际于5月底提供,拖延约5周);
钢筋供应拖延2周;
7月中特别阴雨天l周;
附加工程引起工期延长12周。
2.工程师反驳。工程师认为,实际开工工期是随进入现场同时生效的,故应为1979年12月初。从开工起,认可的索赔为24周,包括:
阴雨天和重新铺设煤气管道8周;
拖延屋面配筋图5周;
钢筋供应拖延2周;
1980年7月中的阴雨天气为l周;
附加工程影响10周。
从上述分析可见,双方的差距仅为:
(l)开工期的确定。由于在本工程中开工期从未定下(工程师1979年8月15日的信仅提出,将于9月1日提供现场,不太明确)。经乙方和工程师协商,以开工通知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为理由,提出从1979年9月1日到12月1日的相关费用索赔。
(2)附加工程总影响相差2周。最终统一按10周计算。
最终双方就工期索赔取得一致。
(四)工期相关费用索赔
承包商对推迟进场三个月(13.1周)以及后面24周的拖延提出与工期相关的索赔(仅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总额=合同总价×工地管理费率=148486英镑×15%=22272.9英镑
每周分摊=22272.9英镑/65周=342英镑/周。
则推迟进场三个月的费用索赔共4500英镑(工地管理费和其它零星费用)。
工程中24周的拖延产生的费用索赔为:
342英镑/周×24周=8208英镑。
合计索赔为12708英镑。
很显然,承包商的索赔值计算有很大的问题:
(1)报价中工地管理费是独立分项计算,然后按直接费分摊的。所以15%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而不是合同总额。承包商这样算将每周工地管理费额扩大了许多。
(2)24周的工程拖延是由许多不同性质的干扰事件引起的,必须针对每一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不能仅算一笔总帐,否则不可能被认可。
(3)在拖延过程中很可能产生一些直接费用开支,也应作为费用索赔提出。只要事实清楚,理由充足,也很容易被认可。
(4)在费用索赔中,有些费用项目还可以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
当然对上述索赔要求工程师是不能认可的。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了逐项的分析和商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进场拖延,从1979年9月1日开始共3个月。这属业主责任造成的拖延,但其中11月份为阴雨天,不能提出费用索赔。在9月和10月共8个星期中,承包商有一位代理人和一位监工在现场闲置。按合同单价:
代理人127.50英镑/周×8周=1020英镑
监工97.50英镑/周×8周=780英镑
合计1800.00英镑
承包商要求增加总部管理费,但遭到拒绝。由于工程尚未开工,没有发生涉及现场和总部管理费的开支项目。承包商要求索赔利润,也遭到拒绝,因为这属于对业主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引起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不能包括利润。
2.开工后的阴雨天气和重铺煤气干线拖延阴雨天气的拖延,工期可以延长,但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重铺煤气干线属于业主责任的干扰,拖延4周,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但其中有阴雨天l周,必须扣除。所以能够进行费用索赔的仅3周。
(1)直接费。现场有8名技工、17名普工停工。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停工中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技工96.50英镑/周•名×3周×8名=2316英镑
普工82.50英镑/周•名×3周×17名=4207.50英镑
合计6523.50英镑
(2)现场管理费。在报价中,15%的现场管理费是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由于现场停工,直接费支出不反映正常的施工状况,则应采用合同报价中所包括的周现场管理费费率分摊的办法计算。合同金额为148486英镑,则:
①利润:由于利润率5%,计算基础为工程总成本。则存在如下关系:
利润=合同金额×5%/(l+5%)=148486×5%/1.05=7071英镑
工程总成本=合同金额-利润=148486-7071=141415英镑
②总部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率8.5%,其计算基础为工地总成本。则存在如下关系:
总部管理费=工程总成本×8.5%/(l+8.5%)=141415.23×8.5%/1.085=11079英镑
工地总成本=工程总成本-总部管理费=141415-11079=130336英镑
③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率15%,它的计算基础为直接费。则同样存在如下关系:
现场管理费=工地总成本×15%/(1+15%)=130337×15%/1.15=17000英镑
合同工期共65周,则报价中现场管理费率为:
17000英镑/65周=261.54英镑/周
由于现场管理费项目几乎都是与工期有关,则拖延3周的现场管理费支付应为:
261.54英镑/周×3周=784.62英镑
双方最终就上述索赔取得一致。
3.图纸的推迟。工程师只承认图纸推迟5周的费用索赔,而钢材到货拖延2周和阴雨l周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可以提出工期索赔,但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承包商提出反驳:由于屋面配筋图的延误造成屋面工程的局部停止,直接引起钢筋供应的拖延(承包商不能预先采购钢筋),同时引起7月份阴雨天中该部分工程的停工,而如果按时供应图纸,则避开了阴雨天。它们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程师最终承认承包商的理由,该项工程有8周的拖延。
分析干扰的实际影响为:在屋面工程中,在8周时间内,承包商有3名木工,2名钢筋工,5名普通工在现场停工,找不到其它可以替代的工作。而其它工程仍在继续进行,总工期并未受到拖延。
按工程师的要求,按国家的    《劳动准则》规定的内容计算:
木工:100英镑/(周•人)×8周×3人=2400英镑
钢筋工:90英镑/(周•人)×8周×2人=1440英镑
普工:85英镑/(周•人)×8周×5人=3400英镑
合计:7240英镑
由于其它工程仍在进行,而且总工期并未拖延,所以不存在现场管理费的增加。
这里的几位工人是找不到其它替代工作才不得已在现场停工的。作为承包商应积极采取措施,寻找其它工作安排,以降低业主损失。工程师对此常常须作出审查确认。
4.附加工程。附加工程额达到12450英镑。工程师批准了10周的拖延。这是由关键线路分析得到的。由于工程中的变更经常很突然,承包商无法象工程投标一样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所以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干扰常常很大,业主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承包商将这10周全部纳人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中,向业主索赔工地管理费,这是不对的。因为这10周拖延中,承包商完成合同额12450英镑,而这个增加的部分中已包括了相应的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正常情况(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等),每周应完成合同额为:
148486英镑/65周=2284.40英镑/周
则附加工程正常所需要的工期延长为
12450英镑/(2284.40英镑/周)=5.45周
即这个5.45周所需的管理费业主已在附加工程价格中向承包商支付。则另一部分4.55周(10一5.45)是属于由于附加工程(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干扰引起的,其管理费和利润应由业主另外支付:
工地管理费:261.54英镑/周×4.55周=1190英镑
加8.5%总部管理费:1190×8.5%=101.15英镑
加5%利润:(l190十101.15)×5%=64.56英镑
合计:1355.71英镑
这项索赔获得认可。
本合同中另有价格调整条款,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引起的未完工程成本的增加按价格调整条款另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