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煤矿筹备处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工程(选煤厂、瓦斯综合利用、室内水电,消防等)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37907.5㎡
总 投 资:造价约12841.64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委托监理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XXXXX(集团)XXXX煤矿筹备处(盖单位章) 监理人:贵州XXXX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地址:XXXXXXX特区人民路22号(XXX大厦)             地址:贵阳市XXXXX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XX特区支行人民路分理处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XXXX支行XXXX分理处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提交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促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应协助委托人对承包人质量要求的控制和提出如期完工意见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备案移交手续,监理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建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发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原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贵州省、六盘水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2、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本监理合同;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纪要内容,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其他有关文件及要求,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本工程总造价中包含的工作内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理,包括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工程(选煤厂、瓦斯综合利用、室内水电,消防等)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如监理单位无消防、园林、人防等专项监理资质,可由监理人推荐具备该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分包。
2、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
3)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
4)审批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5)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6)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7)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发)包双方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并拿出处置意见;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
8)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
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
10)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12)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档案资料。
13)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协助委托人进行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15)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未尽事宜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提供有关的施工图; 2、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施工蓝图;2、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提供材料等合同 ;4、施工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工程技术部部长  。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一间。其余驻地监理办 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监理人未按要求备足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业主有权购买任何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概由监理单位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十条   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造价办理结算,服务期限到项目全部完成为止。
第十一条 监理酬金总价为监理中标价。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监理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节约投资,委托人认可同意给予监理人员适当奖励(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工程担保: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7日内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5万元,并以银行转账或汇票的方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的保证金占 1万元 ,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的保证金占 3万元 ,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 1万元 )。以后的监理全过程,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不到位,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金。如投标人在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下,工程预验收合格、备案后在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1年以后的10日内由业主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附件:监理单位(合同中称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理条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或罚款5万元-10万元后合同继续履行。
1、对投标期间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仍有对承包人追诉的权利
2、与承包商有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收受承包商好处、介绍材料、工程分包商情节严重的。
3、如因监理人的责任造成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损害过大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监理人,并有权追究原监理人的责任。
二、在正常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监理部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否则按违约处,具体事宜如下:
1、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2天的,按每少一天罚5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累计处罚天数超过60天的,除按以上条款罚款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总监到位保证金(即1万元);
2、其余监理部人员(包括专监、监理员、见证员等人员)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人每少一天罚5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项目部人员人均累计处罚天数超过60天的,除按以上条款罚款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项目部人员到位保证金(即1万元);
3、土建专业人员主要在基础、主体、主要装修施工阶段考核,安装专业主要在有关安装施工阶段考核。考勤人员上下班均由本人在考勤表上签到、退时间,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影响日常监理工作的按缺勤论处。确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由监理公司法人书面报告业主批准,且不影响正常监理工作。
三、投标约定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保证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备的资格、业绩、文凭、技术水平、责任心及信誉标中标准分数的基础以上,主要原则按以下条款分别对待:
1、因中标人原因要求更换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业主统一准许罚款后更换,罚款标准为:总监罚款5万元,专监罚款3万元/人,监理员罚款5000元/人。
2、出现不可抗力或非中标人原因要求更换人员的,由业主调查后酌情处理。
3、项目监理人员不称职、不负责或违规违法,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业主要求更换的必须及时更换,其余事项按本条第一款罚款标准加倍罚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以书面报告甲方为准),造成隐患或有返工损失的,罚款1000元-5万元,情节严重的拒付监理费,乙方负连带责任。
1、设计明显错误,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或事故的。
2、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或偏差超设计、规范要求的。
3、材料品种、规格、位置、数量、间距或连接有不符设计和规范要求,对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
4、不按审批的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的,或有危险征兆的。
5、尺寸不足,有超允许偏差范围的。
6、用料不符合要求、审查不严或施工质量等问题严重的。
7、标高、轴线、层高出差错,有超允许偏差的。
8、水、电、等专业设计施工错误严重影响使用或造成消防、防雷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
9、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800-10000元,并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拒付监理费。
1、甲方随机抽查现场旁站、见证取样,一个月内有2次以上不到位或离岗的。
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当合格签字的。(包括与投标书品牌不对应已使用或安装未发现并书面报告的。)
3、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验线、验桩不及时,质量隐患未及时发现或签字不及时造成默认的。
4、由于监理原因严重影响进度或造成索赔的。
5、分项工程计量、签证超该分项总量1%以上。
6、当期工程款超付5%以上。
7、结算经监理签字审核额比企管部审定额超过5%的。
8、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有关报批手续办理5天以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罚款500-8000元。
1、承包商违约,总监未按施工合同处理的。
2、业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或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监理人员不到位。
3、设计变更未按监理规范及有关文件处理的。
4、资料收发没登记、丢失或不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的。
5、有弄虚作假监理行为的。
七、电脑、钢尺(皮尺)、全站仪、线绳、超声波检测仪、比重计、沉渣仪、坍落度仪等监理单位必备仪器和工具,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测、材料等规范、标准和标准图、工具书等必须备齐在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按甲方估算价值扣除监理费。
八、虽然有以上违约情况受到处罚但乙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或在下期监理进程中能够彻底更正,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合同等监理工作均做得很好,甲方可酌情给予奖励,奖励款抵消部分或全部违约处罚款。
九、每期乙方申报监理款必须附履约自查一览表,如出现以上违约情况,甲方将依以上条款暂扣全部或部分监理费。
十、以上条款奖罚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合同附加协议
1.本监理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结束为止(即60个月监理服务期)。
2.本合同监理工期为地面建筑及附属工程(选煤厂、瓦斯综合利用、室内水电,消防等)验收、结算办理、备案结束为止(即60个月监理工期),其中免费监理服务为3个月,如超过监理服务期(60个月),在超期后则每月支付监理费1万/月(不在合同监理费之内)。
3.本合同监理费为壹佰捌拾柒万柒仟玖佰元整(187.79万元),投资额约为12841.64万元,如果实际投资超多时,其超过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增加监理费。
4.具体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人员、设备进场后10日内预付监理费18万,其余每季末支付监理费1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监理费80%,结算办理、备案后付10%,留10%质保金。在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一年(即保修期阶段)后10日内付清全部监理费。

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同前面
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和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机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备案完成之日起1年后为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