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还):
1.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计划批文(原件1份);
3. 测绘单位晒印的,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并标明选址意见(用地位置或建筑位置);
4. 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提交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份);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提交本单位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联建的,应提交联建协议书等文件(原件1份);
5. 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原件1份);
6. 关于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有关图纸;
7.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工艺情况、运输方式、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原件1份);
8.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成交责任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