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格的修改
一、根据CJJ1-2008的要求,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表格做了相应的修改,试验与检验报告增加了部分表格。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等用表暂使用原统一表格。
二、道路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表格暂不修改,只是增加了安全技术交底表格(安全生产资料中抽出放在质保资料中归档)。
三、道路工程的施工记录表格暂不修改,CJJ1-2008要求检查的施工记录才填写使用,但混凝土浇注记录和沥青混合料摊铺记录必须填写。
四、道路工程的试验与检验报告表格暂不修改,但增加了部分试验与检验报告表格(CJJ1-2008的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
五、道路工程的出厂合格证表格暂不修改。
六、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表格进行了修改,各工序检验评定表改为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部位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改为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但原来使用的各种检验评定汇总表暂不改变,仍然使用。如:压实度检验评定汇总表(市政质检-1)、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检验汇总表(市政质检-2)、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3)、混凝土试块抗折(弯拉)强度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4)、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5)、道路弯沉检验评定表(市政质检-6)等。但表格内评定依据必须符合CJJ1-2008的要求。

<二>、质量检验表
质量检验表是市政工程过程质量控制最重要的现场见证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最重要的依据。全部质量检验表均必须有符合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签名确认的印迹。凡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的项目(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和企业自检的资料。所以,质量检验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表格允许打印,但现场检查意见、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和签名必须由参加质量检查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签署。
二、表格中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质检员先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并填写施工单位检查意见。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认为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验收记录中验收签认,并签署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三、表格的使用
1、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与有关方面人员共同验收作为见证,共同验收确认,并形成验收文件,供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时使用。使用表格仍使用统一用表: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附图(市政质检-16、17表)。
2、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的通用部分要求
1)工程名称:填施工承包合同或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的工程名称。
    2)单位工程名称:按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划分单位工程的要求填写(如: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排水工程等)。
    3)施工单位:原则上填写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单位。
4)分包单位名称:一些特殊专业施工分包是有明确的分包合同,并在建设方和监理方确认由特殊专业施工单位负责质量等责任的情况下,填写分包单位名称。
5)项目经理: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
    6)技术负责人:实行项目法施工的项目由承包单位派驻项目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不管如何称谓:总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负责等)。
    7)施工工长:检验批的具体施工负责人(如施工员、施工主管、施工班组长等)。
8)分部工程名称:按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划分分部工程的要求填写。
    9)分项工程名称:按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划分分项工程的要求填写。
    10)验收部位:按检验批所检查的具体位置(如里程、设计图结构的编号等)填写。
11)主要工程量:按检验批所检查的工程量(如长度、面积、数量等)填写。
12)验收规范及图号:验收所依据的规范和施工设计文件的图号。
13)施工单位检查记录:主控项目按“已检查   点,符合验收规范要求,详见市政试       ”填写;一般项目按“经检查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填写。
14)监理单位验收记录:“经检查,主控项目合格”;或“经检查,一般项目合格”。
15)施工单位检查意见:“经检查,该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合格。”
16)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经检查,该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合格,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17)质检员:有资格证的质量检查员。须亲笔签名。
    18)监理工程师:指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省级(或以上)执业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获得注册机构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签名栏,应按其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加盖由执业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印章后,再在规定的签名处亲笔签名。凡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在监理工程师签名栏签名。
19)日期:填写表格的日期。

四、质量检验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
1)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为了考虑大体量工程的分期验收,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凡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地区应根据城镇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分项工程分为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划分的数量不宜太多,工程量也不宜太大。一般情况下,道路工程的检验批按不大于200米长度划分。不论如何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都要有利于质量控制,能取得较完整的技术数据;而且要防止造成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大小过于悬殊,影响质量验收结果的可比性(由于抽样方法按一定的比例抽样)。
(5)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CJJ1-2008表18.0.1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分项工程的验收实际上就是检验批的验收,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都完成了,分项工程的验收也就完成了。分项工程的划分,实质上是检验批的划分。建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进行划分,使检验批的划分和验收更加合理和规范化。
    2、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分项工程施工。
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CJJ1-2008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4、验收人员的要求:
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
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主控项目的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9、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
验收。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2)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道路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3)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CJJ1-2008相关的规定。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4)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5)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CJJ1-2008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6)竣工验收时,应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验收注意的问题:
1)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没有统计时也有一些直接的验收内容。所以注意:
(1)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有没有缺漏的部位没用验收到。
(2)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如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3)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
2)分部工程验收也是项统计工作,故注意:
(1)检查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注意查对所含分项工程,有没有漏、缺的分项工程没有归纳进来,或是没有进行验收。
(3)注意检查分项工程的资料完整否,每个验收资料的内容是否有缺漏项,以及验收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3)单位工程验收,总体上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是通过核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必要的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测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外观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注意:
(1)核查每个分部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核查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
(3)核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
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注意:
(1)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资料,查对其是否完整。
(2)检验批验收时,应具备的资料应准确完整才能验收。在分部工程验收时,主要核对和归纳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查对其是否配套完整。
(3)注意核对各种资料的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是否规范等。
5)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样检测结果的检查,应注意:
(1)检查规范中规定的检测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验收,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应该说明原因。
(2)检查各项检测记录(报告)的内容、数据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检测项目的内容,所遵循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结果的数据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3)核查资料的检测程序、有关取样人、检测人、审核人、试验负责人,以及公章签字是否齐全。
6)外观质量检查,是经过现场工程的检查,由检查人员共同确定评价的好、一般、差,注意:
(1)在进行检查时,一定要在现场,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检查。
(2)如果外观没有较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就可以评一般;如果某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就可评好;若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则评为差。评为差的项目能进行返修的应进行返修,不能返修的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返修后再评价。
7)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