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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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地下暗挖工程指采用暗挖方法施工的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地下铁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修施工。
1.2 在医疗、化工、放射性辐射等特定环境中施工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特殊防护措施。
1.3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先进行试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5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凡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安全状态和安全行为进行监控。
1.6 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暗挖方法施工的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7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8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9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改移或加固方案、监控量测方案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1.10 施工中加固、改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
1.11 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测量系统,控制隧(管)道位置,并按监控量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和施工影响区内的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沉降、变形、变位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当测量数据超过设计或方案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持施工和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的结构安全。
1.12 暗挖施工,应有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中遇地质情况变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通报,待修改设计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1.13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14 暗挖施工用电宜由双路独立的电源供电。洞内和竖井内的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检查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1.15 施工中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1.16 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
1.17 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18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1.19 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档;在作业区域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档或护拦等设施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须采取围档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需要。
1.20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档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在施隧道口、竖井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 2894)的规定。
1.21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 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1.23 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1.24 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1.25 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和在建隧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1.26 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1.27 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1.28 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1.29 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1.30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和上下竖井、工作坑、基坑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1.31 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瞭望视线。
1.32 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1.33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1.34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35 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