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回填应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需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与设计商定。

2.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3.回填前应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建筑垃圾,并将积水排除干净。

4.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高差不得超过100mm。

5.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钢、木板桩支撑的基坑回填,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支撑。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

7.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天不宜填土。

8.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土的块径不得大于150mm。

9.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为止。

10.基坑回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