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应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抽检工作。

2、承担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检测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设计内容与实际完成情况等要求,确定抽检工程项目,依据本标准规定,划分检测单元,明确检测方法和数量、检测与评价依据,编写检测方案,与项目法人签订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合同,依法实施检测工作,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

3、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范围,应为竣工验收所包含的全部永久工程中各主要建筑物及其主要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抽检对象应具有同类结构构件及设施设备的代表性。

4、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验收工程同类结构体和设备检测单元数量的1/3,最低不少于1个;水工建筑物尺寸抽检的数量宜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20,但主要建筑物应全数检测。

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1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4;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2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5。对于堤防工程竣工硷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宜不超过2km抽检1个检测单元,每段堤防至少抽检1个检测单元,对于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堤段应重新布设检测单元。宜对抽检的检测单元内的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5、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以外,应依据工程建设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稽察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质量监督单位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等部位单独增加布置检测单元。

6、当初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可及时实施返修或整改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由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返修或整改,然后再进行复检。对抽检发现的不能及时实施返修或整改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应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7、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减少或避免对工程及其建筑物重要部位或受力结构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