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确保设备(材料)验收、交接程序符合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制订本办法(暂行)。

一、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局对进场的工程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

二、工程设备(材料)安装单位应于拟要求供货日期21日前,提交工程设备(材料)进场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局现场管理机构,由建设局现场管理机构通知供货商按审批后的设备进场计划组织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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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货商应在设备(材料)发运7日前以传真方式向建设局现场管理机构发出通知,通知应载明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起运时间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等事项。建设局现场管理机构在接到发运通知后,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做好现场接货的准备工作,包括通行的道路、储存方案、场地清理、保管工作等。

四、设备(材料)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运管、施工、设计、供货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1、货物清点。对有包装的设备,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和件数进行清点;对无包装的设备,则直接进行设备外观检查及附件、备品的清点。设备清点结束,由参验各方填写工程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表。

2、开箱检验。设备的开箱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表,初步了解设备的完整程度,零部件、备品及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开箱检验结束后,由参验各方填写工程设备进场开箱验收表。

3、设备开箱后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

(2)设备的名称、规格和型号;

(3)装箱清单、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

(4)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若发现设备有较大损伤,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或录像,并由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如果发现任何与合同约定或相关规范不符之处,经各方代表确认属于供货商责任,由供货商处理解决(须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经各方代表确认属于供货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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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设备开箱检查中,设备及其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安装单位均须妥善保管,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随机的元件,安装单位须按实际安装,剩余元件随同备品、备件、工器具须保存完好,竣工后与设备同时移交,否则由安装单位照价赔偿。

六、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表及设备进场开箱验收表作为项目质量验收档案文件之一,填报文件的保管归档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验收表也作为设备(材料)合同付款的要件之一。

七、本管理办法不详之处遵守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