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1、首次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2、大坝安全状况分为:
(1)一类坝: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2)二类坝:大把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3)三类坝: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3、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
(2)初步设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3)实施责任追究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前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三、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
2、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想,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材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3、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4、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