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按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第九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其中勘测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等易褪色笔书写、签批;如是热敏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

  第十二条  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应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

  第十三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   

   (一)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可;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二)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三) 一般性的图纸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总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及其他重大变更,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均需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且图签能全面反映签署情况的,可不另加盖竣工图章。

  重绘图纸在原施工图号前缀“竣”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