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侵蚀: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土壤及其母质或其他地面组成物质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

 
2、水土流失: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和人类不合理活动等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与损失,包括土地表层的侵蚀与水的损失。
 
3、小流域:面积小于50km2的集水单元。
 
4、水力侵蚀:土壤及其母质或地表组成物质在降雨和地表径流作用下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与沟蚀。
 
5、风力侵蚀:在风力作用下地表土粒、沙粒产生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并导致土壤中细粒损失的过程。
 
6、冰融侵蚀:土壤及其母质或岩石因其内部水分因温度正负变化且反复冻融而使之胀缩碎裂、移动流失的现象与过程。
 
7、重力侵蚀: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过程,主要包括崩塌、泻溜、滑坡形式。
 
8、土壤侵蚀模数: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侵蚀土壤的数量。
 
9、土壤流失量:土壤及其母质或地面组成物质在侵蚀营力作用下发生面蚀,并在单位面积上某一时段通过某一观测断面的泥沙数量。
 
10、容许土壤流失量:根据保持土壤资源及其生产能力而确定的年土壤流失量上限,通常不大于成土速率。对于坡耕地,使之维持土壤肥力,保持作物在长时期内能经济、持续、稳定的获得高产所容许的年最大土壤流失量,以t/(km2·a)或m3/(km2·a)表示。
 
11、水土保持措施: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总称。
 
12、水土保持设施: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人工建筑物和地表植被的总称。
 
13、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需要,按照水土流失规律,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预防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等,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实现对流域(或区域)水土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
 
14、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预防、治理和开发相结合,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的合理配置,实现从坡面到沟道、从上游到下游的全面防治,在流域内形成完整、有效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的水土流失防治活动。
 
15、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工程规模较大的需进行专门设计的工程。如治沟骨干工程、塘坝、格栅坝、排导停淤等工程。
 
16、水土保持专项工程:不属于综合治理工程的作为专项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如水土保持监测、滑坡泥石流预警、淤地坝坝系工程等。
 
17、水土流失分区:根据水土流失成因、类型、强度及其他影响因素的相似形和差异性,对某一地区进行的地域划分。不考虑水损失时亦称为土壤侵蚀分区。
 
18、水土保持区划: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危害,以及水土保持功能和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的区域相似性和区域间差异性进行的水土保持区域划分,并对各区分别采取相应的生产发展布局(或土地利用方向)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的工作。
 
19、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土地适宜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并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20、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为防止水土流失而某区域或流域按一定时序所进行的水土保持措施空间布设。
 
2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在水土流失地区,实施了水土保持措施,达到国家治理标准的土地面积。
 
22、水土流失治理程度:在某一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23、坝地:在沟道拦蓄工程上游因泥沙淤积形成的地面较平整的可耕作土地。
 
24、林分郁闭度:单位面积上林冠投影面积与林地总面积之比。一般用小数表示。
 
25、植被覆盖度:单位面积内植被(包括叶、茎、枝)的垂直投影面积所占百分比。
 
26、植被覆盖率:在某一区域内,符合一定标准的(或采取标准折合方法)确定的有林地和草地的面积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7、梯田:在坡地上沿等高线修建,断面呈阶梯状的田块。按其断面形式可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在我国南方,旱作梯田称为梯地或剃土,种植水稻的称为梯田。
 
28、水平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线修建的田面水平平整,横断面呈台阶状的田块。
 
29、坡式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线上下分段修筑田埂,埂间保持原坡面的田块。
 
30、隔坡梯田:保持自然植被的坡地与水平梯田上下相间而组成的梯田。
 
31、造林整地:为防止造林及幼林生长期间的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坡面径流,改善林木生长条件,对造林地采取的各种蓄水保土的整地措施,包括水平阶、反坡梯田、鱼鳞坑、撩壕和穴状整地等。
 
32、水平阶:在坡面上沿等高线修建窄带水平台阶地的造林整地方式。
 
33、反坡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线修建的田面向内倾斜成一定反向坡度(外高内低)的梯田。
 
34、鱼鳞坑:在坡面上,修筑呈品字排列的半圆形坑穴的造林整地方式。
 
35、水窖:在地下挖筑成井状的、用于蓄积地表径流,解决人畜用水、农田灌溉的一种工程设施,北方亦称旱井。
 
36、沟头防治:防止因径流冲淘而引起沟头前移、沟底下切和沟岸扩张的工程措施。
 
37、谷坊:横筑于易受侵蚀的小沟道或小溪中的小型固沟、拦泥、滞洪建筑物,高度在5m以下。按不同建筑材料分为石谷坊、土谷坊、梢枝谷坊、插柳谷坊、竹笼谷坊等。
 
38、淤地坝:在多泥沙沟道修建的以控制沟道侵蚀、拦泥淤地、减少洪水和泥沙灾害为主要目的的沟道治理工程设施。
 
39、拦沙坝:在沟道修建以拦蓄山洪、泥石流等固体物质为主要目的的拦挡建筑物。
 
40、山塘:在沟溪内筑坝,或利用地势低洼处拦蓄地表径流、山泉溪水的小型蓄水设施,蓄水量一般在1000~100000m3。亦称陂塘或池塘。
 
41、拦渣工程:在开发建设项目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为防止弃土、弃石、弃渣及其他废弃固体物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工程设施。
 
42、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在水土流失地区,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所采用的造林、种草以及封禁育保护等生产活动。
 
43、水土保持林: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功能的人工林和天然林。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坡面防护林。沟头防护林、沟底防护林、塬边防护林、护岸林、水库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等。
 
44、水源涵养林:主要用于拦截降雨径流、增强入渗、涵养水源、调节径流、防治水土流失,具有良好的林分结构和林下地被物层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5、农田防护林:在农地周围营造的以防治风沙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46、风景林:以美化环境,供人休憩、游玩、欣赏自然景色为主要功能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7、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而培育和经营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8、经济林:以利用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树液等林产品供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原料、药材等为主要目的而培育和经营的人工林或经济林。
 
49、封禁治理:对稀疏植被采取封禁管理,利用自然修复功能,辅以人工补植和抚育,促进植被恢复,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一种生产活动。
 
50、封山育林:在荒山荒坡上有计划地种草植树,制止滥垦、乱伐、滥牧,划区分期轮牧轮种,以较快地控制水土流失,增加林木收益的措施。
 
51、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在遭受水蚀和风蚀的农田中,采用改变微地形,增加地面覆盖和土壤抗蚀力,实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农业耕作方法。
 
52、水土流失防治:为防止水土流失发生、发展,预先采取的各项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53、水土保持监督: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54、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情况,对本辖区内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和公告。
 
55、重点预防保护区: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大,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应采取重点预防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发生和发展的地域。
 
56、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需要开展大规模和集中治理的地域。
 
5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防止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设计文件,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
 
58:土壤侵蚀遥感监测:应用遥感(RS)信息进行的土壤侵蚀时空演变的定位和定量分析工作。
 
59、土壤侵蚀信息系统:应用野外调查、定点观测和遥感监测等方法获取水土流失有关数据并借助计算机处理建立的信息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