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2条 采用行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3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4条 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5条 支设独立梁、柱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启模上行走。

第6条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工完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第7条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行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

第8条 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上操作,应有防滑梯、护身栏杆等防护措施。

第9条 木屋架应在地面拼装。必须在上面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屋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讯拉杆或临时支撑。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良好,绑扎要牢固。

第10条 在没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装石棉瓦,应在屋架下弦设安全网或其它安全设施,并使用有防滑条的脚手板,钩挂牢固后方可操作。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第11条 安装二层楼以上外墙窗扇,如外面无脚手架或安全网,应挂好安全带。安装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须钉牢固。

第12条 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第13条 钉房檐板,必须站在脚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14条 据齐模条、檐口橡条或封口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站稳或坐牢操作。

第15条 安装木顶棚或屋顶构件时,在作业区范围内应设有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过。

第16条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17条 刨料时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厘米。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18条 刨削量一般每次不得超过 1.5毫米。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19条 刨厚度小于 1.5毫米或长度小于 30厘米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

第20条 遇节疤、他搓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在节疤上推料。刨旧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第21条 换刀片应先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第22条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皮嵌人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毫米。 

第23条 圆盘锯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

第24条 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第25条 进料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

第26条 锯短窄料应使用推棍,接料应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 

 

第27条 凡锈蚀、变形严重的钢管、门式架及配件均不得使用。

第28条 凡遇到恶劣天气,如大雨、大雾及6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大块模板、台模等大件模具的露天吊装作业。

第29条 在高空拆模时,作业区周边及进出口应设围栏并加设明显标志和警告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人作业区。垂直运输模板和其它材料时,应有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第30条 脚手架的操作层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超载的材料。交通过道应有适当高度。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第31条 在模板支撑系统末钉牢前不得上人,在未安装好的梁底板或平台上不得放重物或行走。

第32条 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包括钉子)等材料必须放在箱盒内或工具袋里,工具必须装在工具袋中,严禁散放在脚手板上。

第33条 装拆组合钢模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随转运,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已松动作必须拆卸完毕方可停歇,如中途停止拆卸,必须把松动件固定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