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事故的确定

1、质量事故的特征:

A、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B、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C、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阿分公司总工,并及时报业主代表或监理。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D、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E、凡分部分项同一操作过程的建筑工程,在同一次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作为一次事故。

F、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系操作和管理原因造成,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3、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四、质量事故上报

1、质量事故的上报程序:

A、凡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分析,评估质量事故损失,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B、如确定为一般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应在事故发生后2天内,首先电话告知阿分公司总工程师,汇报事故初步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附件4),由阿分公司负责上报给国际工程安质工程部。

C、如确定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应立即电话阿分公司总工程师,汇报事故初步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1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由阿分公司负责上报给国际工程安质工程部,并逐级报告至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

D、如确定为2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项目部自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填写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阿分公司备案。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根据质量事故的处理权限规定,分别由对应的管理机构组织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并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即:

A、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国际公司安质工程部、阿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以及项目部要做好一切配合工作。

B、四级质量事故由国际公司安质工程部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阿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以及项目部要做好一切配合工作。

C、一般质量事故由阿分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成立事故调查小组,项目部要做好一切配合工作。

2、重大质量事故,阿分公司和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质量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

A、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则由设计单位负责解决;

B、工程的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有关分包单位协调解决;

C、各种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应分清责任加以处理。如果该项物资为项目采购,则由项目总工会同供应商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如果物资为业主提供,则应由项目经理及时通知业主,妥善加以解决。

3、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4、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阿分公司将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第一章 质量处罚制度

1、对于事故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结合国际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如下阿分公司最低处罚规定:

A、对于三级及以上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事故对项目部处以1万元质量罚款,在项目承包奖励中扣除,取消该项目部该年度所有集体或个人的评优资格。损失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管理不当等行为,对相应责任人处以没收已上交的项目经营承包风险抵押金,并撤销相应职务的处罚。当上级公司的处罚标准高于以上规定时,执行上级公司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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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四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事故对项目部处以1万元质量罚款,在项目承包奖励中扣除,取消该项目部该年度的集体评优资格。对于鉴定为责任事故,取消责任人年度项目承包奖励。当上级公司的处罚标准高于已上规定时,执行上级公司的处罚标准。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已上四级质量事故时,执行上述A条款有关三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罚规定。

C、对于一般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事故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质量罚款,在项目承包奖励中扣除。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时,执行上述B条款有关四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罚规定。

D、对于2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项目部根据项目部自己制定的质量处罚规定,处罚相应责任人员,并报公司备案。

2、对于由于合作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直属施工人员为主要责任的质量事故,执行如下处罚规定:

A、如项目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执行合同规定。

B、如项目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执行如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C、对于直属施工人员,项目在下达承包任务前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处罚规定,约定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的处罚标准。

3、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下例情况时应予以处罚,并填写《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附件5):

A、在项目安质人员下达《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后,拒不整改者;

B、发生项目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时;

C、施工人员违反项目部制定的质量管理规定时;

D、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时。

4、各分包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