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现行法律的概念来讲。

首先,搞清楚概念,分清楚,什么可以分包,什么不可以分包。什么是转包,为什么不能转包。因为,不是所有的分包都是不允许的,你得了解具体的工程处于何种承包模式。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这里牵涉两个概念,转包及分包。
 
    首先,转包是严禁行为。如果是总承包单位,在现行施工工程处于总分包模式下,是允许总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给专业分包商的。而且工程合同一般签署三方合同。专业分包单位在报价中,必须含有总承包单位相应的“总包管理费”,这一切的行为,需要在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说一句题外话,在上海,以前专业分包商可以直接和业主签署专业工程的施工合同,但是现在全部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下。就算你业主自己找的专业分包单位,也必须告知总包,并由业主牵头,要和总包签总分包施工合同。我想个中原因,是方便工程的整合管理,包括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所以,如果已经属于专业分包单位,再把工程整个打包抽点数转包给其他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肢解已有的工程,分包给数个其他施工单位,都是违法的。
 
    其次,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允许劳务作业的分包。重要一点,总承包单位的主体结构却是不能分包的,一旦分包就是违法分包,但劳务作业可以分给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说白了,就是请专业劳务工单位给你出人力,但是材料的采购、施工现场的各方面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及资金分配等,都必须你进行统筹安排。你只是给劳务工单位劳动力工资。
 
这个不同于将工程分包或者整个工程的转包。因为主要管理人员是你,只是劳务作业分出去了而已,其他一切责任人都是你。
 
明白转包及违法分包是禁止的概念以后。就能判断出何种行为是允许的分包,何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分包或转包。
 
二、现行市场行为模式及原因
 
先说原因。现行市场鱼龙混杂,大家十八班武艺各显神通。为的是什么?是赚钱。什么时候赚钱最容易,乱世的时候。东汉末年的三国时代,是最为混乱的时期,在秦朝还未六国统一的时候,却是最为百家争鸣、英雄辈出的时代。为什么,就是一个乱字。越乱,越容易有空子钻,越没有章法规则,越容易赚得到大钱。一旦市场分化细致,有章法可依,有条例可循,并且执法严格,违法必究,那么越不容易挣到大钱。
 
不管是不是建筑行业,任何行业,都是如此。我们国家改革开发才几年,由于国情的关系,以及人民文化层次普遍不高等原因,都会演变成如今的局面。施工质量差?你穿的鞋子说不定也是由温州人打造的纸板鞋呢?只是,房子不同于鞋子。鞋子坏了,可以换一双,房子塌了可是要闹人命的啊。
 
三、在质量、成本与时间面前,这是个永远的矛盾。
 
我国现在城市化进程那么高,政府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当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支柱产业之后,就意味着任何动作都要快快快。一旦追求高速快捷,势必造成两个后果。要么,质量高,成本大。要么,质量差,控制低成本。既想快速城市化,又想赚钱控制成本(且不乏因为接工程,给予某些高层的好处费),你说,质量怎么会好。加上市场竞争的加剧,为了争得工程,不惜一切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极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当工程价及测算的利润不足以支撑自己的各项成本开支,也不愿花精力好好二次经营赚那么点辛苦钱之后,只有通过转包抽点数才能控制自己的利润率。
 
市场就是这样被搞坏了。
 
我在工作中也遇到过所谓的挂靠。所谓的挂靠,基本都属于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络绎不绝,充分说明了金钱的极大诱惑以及执法的极大不严。制度是最大的方面因素,因着这个行业的古老,不思进取,没有替代的更新的管理模式,它撑到了现在。至于将来还撑不撑得下去,真不好说。技术是不断进步的,但没有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技术再先进,也是会没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