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书  

1、未提供完整的空调系统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或只提供计算结果。
2、未以负荷计算为依据进行空调设备的选择,致使设备选型错误。
3、采暖空调水系统未计算或只计算最不利环路的水力平衡,未进行各并联环路的水力平衡计算。
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建筑专业不一致,有的甚至超过限值。
5、计算书缺三审签字、单位盖章,不符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文件编制要求》市规发[2008]112号文的规定。 
二、节能判定资料 
1、“暖通系统节能判定表”(居住建筑节  能标准表A-4)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错误,个别高层经适房高达78w/㎡(普通居住建筑一般不超过32w/㎡)。
2、未提交SCOP计算书
3、未提交“空调系统节能判定表”(DB11/687-2009附录D)。 
三、设计说明 
1、无“节能设计”专门条款,不符合市规发[2008]112号文的规定。
2、“节能设计”不写本专业的节能设计内容,只写建筑专业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窗墙比等。
3、室内采暖系统采用非镀锌或冷镀锌管,不符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京建发[2010]326号文的规定。
4、水管保温作法混乱:公建采用居住标准的;居住建筑采用公建标准的;采用标准图的;居住标准注明适用室外条件等。
5、室内设计参数与计算书取值不一致,室内设计参数不是定值而是范围值。 
四、设备表 
1、制冷设备未标注COP值要求或COP值超过限值。
2、热回收装置未标注交换效率的要求,未计算能量回收系统净能量回收效率并符合DB11/687-2009。
3、制冷设备总装机容量大于计算负荷综合最大值10%以上,个别项目大于50%。 
五、节能设计 
1、全空气空调系统最大新风比,单风机系统与排风系统不匹配。
2、散热器恒温阀的设置
   ⑴ 公建节能标准不是强条,《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是强条。
   ⑵ 居住建筑未按规定标出“高阻或低阻”、“三通或两通”。 
3、居住建筑的热计量
   ⑴ 楼栋表为商业结算点,楼栋表必须设。
   ⑵ 四种用户热分摊方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
   ⑶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居住建筑,散热器采暖系统可不设散热器恒温阀。
4、集中冷热源站房的进出口计量GB50189-2005。 
六、防排烟设计 
1、自然排烟
   ⑴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满足规范规定(可开启外窗面积不等于外窗面积)。
   ⑵ 排烟口距最远点大于30m《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623-2006第3.2.5条)。
   ⑶ 利用外门作为排烟口不符合DBJ01-623-2006第3.2.6条。
2、机械排烟
   ⑴ 排烟口距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的距离小于1.5m。GB50016-2006第9.4.6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8.4.4条。 
3、加压送风
  ⑴ 地上、地下共用防烟楼梯间设一个加压送风系统。GB50045-95(2005年版)第6.2.8条、[京]消审(2002)第3-136号(由于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进行了防火分隔,其正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以确保送风量分配均衡)。
  ⑵ 加压送风系统采用280℃防火阀。(GB50098-98为280℃,GB50098-2009改为70℃,北京市技术细则为280℃,GB50016-2006为70℃)。
  ⑶ 纤维增强硅酸盐防火板(火克板)的利用。 
4、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⑴ 通风空调系统横向设置,GB50016-2006宜GB50045-95(2005年版)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⑵ 风管穿“重要房间”隔墙楼板设防火阀。《建规》重要房间指:重要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高规》重要房间指:上述四类外加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特品库,《人防防火》规定设有防火门的房间GB50098-2009第6.7.6条2款(便于操作)。 
七、人防工程设计 
1、只按掩蔽人数确定人员掩蔽部滤毒风量,未考虑室内超压所需风量,GB50038-2005第5.2.7条。
2、按平时送风量校核防爆活门门扇全开时风速小于10m/s。 
八、其它 
1、政策性用房采用单元式壁挂炉作为采暖热源不符合《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京建科教[2008]626号文“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2、采用气体灭火房间的通风系统未设灭火时风管或风口关闭措施《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条(强条)。
3、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热膨胀的位移超过允许的最大位移(40㎜或20㎜)。全国技术措施第2.4.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