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设计建筑基本概念

一、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基本单位住宅。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书房和餐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分户界限明确,独门独户,各功能空间必须在户门内。

二、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三、层高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四、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五、阳台

由住宅外墙面伸出的、供居住者休息、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没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阳台不宜进深过大

居住设计建筑平面-结合新规范

一、规范

平面布置规范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
安全疏散和避难规范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个住宅单元相邻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

二、套型

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套型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在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小于22㎡。

三、公共部分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一层建筑面积>650㎡,则该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楼梯净宽不小于1.10m,不超过6层的住宅,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四、室内环境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楼梯间设采光窗时,窗地比不应低于 1/12。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五、建筑设备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
地下室的卫生器具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并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