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应由外保温系统供应厂商统一提供,不得分别采购。

2.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应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整个保温体系的型式检验报告(见附表内容,特别注意不要将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组成材料的检测报告混淆,且应审查型式检验报告指标是否齐全),无型式检验报告或报告无效的外保温体系不得用于工程;对于采用外墙外保温并粘贴饰面砖的工程,当其中任一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必需重新进行相关项目的型式检验。

3.外墙外保温的材料构成、细部节点、加强锚固部位、分格缝设置、保温层厚度、抗裂砂浆厚度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详细图纸或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设计同意后实施。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6)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00-2007)的要求进行材料复检,监理单位做好见证工作;复检应涉及规范要求的全部指标,不得擅自减少。

5.应纳入隐蔽验收的内容:基层及表面处理;保温板黏结及固定;锚固件;增强网铺设;墙体热桥部位处理;预制保温板(墙板)板缝和构造节点;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6.对于外保温系统饰面层采用面砖做法时候,根据DGJ32/J19-2006第5.1.7条规定,应按外保温检验批实施现场粘结强度拉拔试验(即每实施5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