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要注意那些

临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向设备部提出用电申请,由设备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设备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存档,第二联由□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总经办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设备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设备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设备部停电,由设备部专业人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他人转供电。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使用时效与动火许可证相同。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