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特定系统和部件的防护准则有哪些?

   1 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
  必须给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提供防护,以达到:
  a. 不会由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以外的某一系统、构筑物或部件的故障或者冷却剂压力边界外的其它事件引起轻水堆失水事故或高温气冷堆降压事故;
  b. 本身不是失水事故或降压事故的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断裂,不会导致失水事故或降压事故(例如不会发生一条压力边界管道故障导致另一条压力边界管道故障,以致组合的总破口导致失水事故);
  c. 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管道断裂不会使安全重要系统或部件(包括其支持或约束件)的功能降到小于保护堆芯以抗御设计基准失水事故或降压事故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所需的最低限度。如果需要,必须考虑单一故障与厂外电源丧失的并发事故。
    2 反应堆安全壳
  对于任何事件,必须保持反应堆安全壳的功能(即不超过安全壳的设计泄漏率),除非能够证明厂区外总剂量在可接受的限度内。事件发生时用于维持反应堆安全壳功能所必需的系统,必须满足4.4.3条的系统防护准则。
    3 安全重要系统
    1)功能冗余系统
  对于任一特定事件,可能需要运行某些安全重要系统以执行下列功能:
  a. 减轻特定事件的后果;
  b. 使反应堆达到并维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c. 限制某一特定事件产生的厂区外剂量在可接受的限度内。
  对于 特定事件所需要工作的那些安全重要系统而言,为防止该事件或减轻该事件的后果,必须就该事件对这些系统提供防护,以便在需要系统发挥作用的期间保持其功能。如果需要,必须考虑单一故障和厂外电源丧失的并发事故。
  作为解释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子,假定A和B是冗余安全重要系统,并且假设其中一系统有一单个能动故障。对于需要启动这种系统功能的某一事件,必须防止由于这一事件使A和B都受到危害(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