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矛盾。

2.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背强条。

4. 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 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6. 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 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9. 对一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强条)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 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10.2.9 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a.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 加层、扩建建筑物;

d.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 8—97)的规定。

11. 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

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许多柱边与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 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 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 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 砌体结构的地下室问题。(240)

16. 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标准值除以安全系数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4条)

A.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其对应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基础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D.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17. 地下一层墙体能否作为筏板的支座问题。这个问题在砖混及混凝土结构中都存在。

18.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应按计算设置基础梁。

19. 基础零应力区的面积问题: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在设计轻钢结构时,应特别注意。

20. 地下室顶板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时,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21. 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是否计入规范的框支层数的问题:

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则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不计入规范允许的框支层数之内。

22.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如果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点,建筑物的高度该如何确定?是从室外地面算起还是从基础算起?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建筑物的高度是从室外地面算起。

23. 场地采用桩基(包括搅拌桩)不能改变场地的类别。

24. 地下室底板钢筋及基础梁钢筋的搭接问题。

25. 地下室外墙受弯及受剪计算时,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应为永久荷载效应,当考虑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当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5。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为静止土压力。对于地面活荷载,同样应乘侧压力系数。许多设计在设计中计算不对。

26. 地下室底板的强度计算时(水位较高,总竖向荷载往上)(桩基时不同),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这是不对的,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1.0。抗漂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0.9

砌体结构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 砌体结构应注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2. 多层砌体结构,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当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当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错层交界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增设一根墙中构造柱。

3. 在抗震设防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对于剪力墙结构,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应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抗震设计时,8度及8度以上设防区的高层建筑不宜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必须设置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措施。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P220)

4. 底框(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要特别注意:a.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b. 底框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度可分别按三、二级采用。

5. 托墙梁侧向腰筋不满足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5.4(3)条。即: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 对小墙垛的强度和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压的计算重视不够。

7. 阳台挑梁有时与墙中的烟道矛盾。

8. 顶层挑梁有时为两层板荷载,不能选用标准层的挑梁。

9. 挑梁外露部分与墙内部分标高不同时应注意梁在折角处的宽度及钢筋的锚固。

10. 构造柱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较大洞口(内纵墙、横墙>=2m,外纵墙>=2.4m)两侧应设构造柱,特别要注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2001第7.3.2.5条)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尚应符合下列要求:a.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B.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规范地7.3.2.5的“接近”是指达到《抗规》第7.1.2条表中限制的层数或差一层。)

11. 砌体房屋伸缩缝的间距超过《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的规定要求(特别还应注意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和混凝土砌块房屋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8的系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6.3.1-6.3.9条有许多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12. 多层砌体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三道承重纵墙,每道纵墙还应沿各自轴线对齐、贯通。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等宽,且房屋的局部尺寸宜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

13.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如采用时,其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当采用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6.2.2条强条)。

14. 砌体结构挑梁埋入砌体的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既挑梁埋入砌体长度L1与挑出长度L之比宜大于1.2,当挑梁上无砌体时,L1/L之比宜大于2。

15. 圈梁兼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增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7.1.5.4条。)

16. 采用已禁用的实心粘土砖。

17. 楼板计算时,砖混结构房间外墙(包括楼梯间墙)按固接计算不对,此处楼板边支座应按铰接计算。

18. 砌体结构的大梁,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2.5条设计。既:

当梁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用其他加强措施。

对240mm厚的砖墙为6m,对180mm厚的砖墙为4.8m;

对砌块、料石墙为4.8m。

19. 外凸窗台板抗倾覆不够问题:

20. 突出屋面的屋顶房间何时可按突出屋面的屋顶计算而不算做一层。

一般认为当出屋面的屋顶房间面积小于楼层总面积的30%时,该部分可按突出屋面的屋顶间计算而不算做一层。

21. 多层砌体房屋不应采用砌体墙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如采用这种做法,属于超规。

22. 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3.1的最低层数,如6度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对于构造柱的设置规范不做要求。此时是否设置构造柱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23. 坡地上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计算有何要求?

高度、层数也应从低处算起,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2. 未明确底部加强区的层数或标高。

3.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取错。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去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4. 底部加强区,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2.16条。(包括箍筋及Lc的长度)

5. 板顶负筋为Ф6@200,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1.7条。即:对于支承结构整体浇筑或嵌固在承重砌体墙体内的现浇混凝土板,应沿支撑周边配置上部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大跨度的梁、板没又进行裂缝的计算。

7. 计算时,框-剪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分别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8.1.4、9.2.3、10.2.7条进行调整。

8. 墙体拉接筋的问题:拉接筋的间距不是分布筋的倍数。(包括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的λ/2区)。

9. ‘平法’绘图中,主梁在次梁作用处两边设的附加箍筋不在平面图中绘出,而在总说明中说明,施工单位根据什么确定主梁、次梁?施工时很容易设错或漏设。还有个别工程在主、次梁(或井字梁)交接处,两梁均设吊筋,设计人本身不能判断谁的集中力传给谁。

10. 以集中荷载为主时,框架梁设加密区、非加密区,往往导致非加密区箍筋不足。

11. 框架梁梁跨相差较大(大、小跨)时,应根据弯距包络图设计,有时小跨的负钢筋要通长设,这一点有的设计人重视不够。

12. 很多工程的楼梯绘图深度不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有的缺平面图,有的缺剖面图。个别楼梯净高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13. 钢筋的搭接长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1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强条的要求。

15. 框架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3。2。5条。

16. 框支梁未设箍筋加密区,箍筋设置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8。3条。

17. 钢筋的锚固长度未区分钢筋的种类,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3.1条。

18. 宽大于300mm(小于350mm)的框架梁在加密区往往不能满足箍筋肢距的要求。

箍筋肢距的要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3.8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5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3.4.3条。即:

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当抗震等级为一~三级时,不满足抗震规范箍筋肢距的要求,可再加一根拉筋,变成3肢箍。

19. 抗震等级为特一、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0. 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1. 个别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提高设计人重视不够,主要有:

A.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B.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表 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

C.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的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D.错层高层建筑,错层处的框架柱和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E.联体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连接体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以上提高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2. 基础梁采用平法标注时,没有基础梁的构造要求。

23. 井字梁布置过密,现浇板由于穿管、防火等原因无法减小板厚,造成板大部分配筋为构造配筋,不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例:2.6m双向井字梁,板厚为120mm)。

24. 个别工程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25. 现浇板配筋的伸入板内长度不够。

26. 楼层的最大位移于平均位移的比值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5条的规定。

27. 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附录E的要求。

28.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及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5。1。13条及第10。2。10条进行计算。即:

1) 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三维空间分析软件进行整体内里位移计算;

2) 抗震计算时,宜考虑平扭藕联计算结构的扭转效应,振型数不应小于15,对多塔楼结构的振型数不应小于塔楼数的9倍,且计算振型数应使振型参与质量不小于总质量的90%;

3) 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 宜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动力分析方法验算薄弱层弹塑性变形。

5) (10.2。10)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当结构竖向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B级高度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

29. 框支梁压减力墙时的锚固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9.5条。(此处的局压要计算)。

30. 连梁的宽度与墙厚不同,连梁的箍筋异常。(Ф40@150、Ф28@50等)

31.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1.1条附注设置伸缩缝,即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32. 顶层楼板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5.5条进行设计。即:顶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宜双层双向配筋。

33. 内折角梁,纵筋宜在受压区锚固,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14条。

34. 采用过期作废图集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注意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注意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不清,个别设计不能正确地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分类。

严格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规定执行。设计人应领会标准的内涵,分析建筑的性质、规模、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类。特别应注意a.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b.城市抗震防灾建筑(医院、消防车库、采供血机构的建筑等):c.博物馆、大型体育馆(6000座位)、大型影剧院(1200座位),大型商场(年营业额1.5亿以上,固定资产0.5亿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个条件均满足])等民用建筑。(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2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确定抗震等级时忽视主体与裙房之间有无设缝,笼统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高层部分与裙房之间不设缝时,应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两者之间设有缝时,高层和裙房应按各自的情况确定抗震等级。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6.1.3条或《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8.5条,既: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4条),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定错。主要是:框支剪力墙不区分底部加强区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对短肢剪力墙、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抗震等级提高重视不够。(在下面还要具体说明)。

基础的安全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同,应按各自的规范来确定安全等级。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建筑施工图矛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工程结构标注设计使用年限(定义: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为50年(应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 [强条],见下表),而建筑施工图定为100年(例如:一般高层,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为建筑耐久年限),两者矛盾。若结构使用年限定为100年,则结构要符合另外的要求或采取专门的有效措施。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