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类型

1. 湿式系统指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指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指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指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5. 雨淋系统指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的开式系统。

6. 水幕系统指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7. 防火分隔水幕指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8. 防护冷却水幕指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9. 防护冷却系统指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二、工作原理

1.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湿式系统必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或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必须经过排水充气过程,因此延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3.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与常规预作用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了一种既可输出火警信号又可在环境恢复常温时输出灭火信号的感温探测器。当其感应到环境温度超出预定值时,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和打开具有复位功能的雨淋报警阀,为配水管道充水,并在喷头动作后喷水灭火。喷水过程中,当火场温度恢复至常温时,探测器发出关停系统的信号,在按设定条件延迟喷水一段时间后,关闭雨淋报警阀停止喷水。若火灾复燃、温度再次升高时,系统则再次启动,直至彻底灭火。

4.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和消防水泵,使与雨淋报警阀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通常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5.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感温雨淋报警阀控制。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

6. 防护冷却系统,该系统在系统组成上与湿式系统基本一致,但其主要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配合使用,通过对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起到防火分隔功能。

三、适用场所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3.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规范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四、设置场所

1.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2.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3.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5.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6.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五、火灾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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