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燃气集团X公司,对其旗下液化天然气(LNG)三期码头工程初步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LNG接受能力600万吨/年,包括码头工程、接收站工程两部分。码头工程建设27万立方米LNG泊位1座及配套设施,接收站工程建设22万立方米LNG储罐4座及配套气化、装车、公用工程等设施,项目估算金额为2300万元。该项目共有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最终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丙公司,中标金额为2100万元。招标人在中标通知发出前,书面询问丙公司如果签订合同,是否还可以提供优惠条件。丙公司同意降价10%,双方据此签订合同。一年后,上级单位对该企业审计时认为此举违反《招标投标法》,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Q&A

Q:招标人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求中标候选人给予优惠吗?

A:不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要求中标候选人给予优惠,明显属于招标人提出的附加条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允许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提示

价格是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而合同条款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所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其实质是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实践中一般认为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这些条款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