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不可以反悔的,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二)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三)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由此: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二)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这已有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