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节点类

1、投标人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范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机构应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30%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证书7天内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第8天起暂停施工。

3、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证书14天内支付进度款。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默认,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14天内支付进度款。

5、招标工程以招标截止日前,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对于其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索赔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默认接受。

7、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8、在结算审查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28天内核对,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补充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给予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未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双倍利率支付违约金。

10、“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个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

11、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

1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逾期视为默认。

1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20日。

1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5、《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16、施工单位申请延期开工的时限为2次,延期之和不超过半年,每次不超过3个月。

17、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