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造价同仁对“组价原则”这个概念是否熟知?估计听说但不会熟练运用的人占绝大多数,“组价原则”在工程造价中究竟有何妙用?下面我就运用这个原则来为大家演示一下,它是如何解决实战中一些常见的纠纷问题的。

问题1

报价税率3.36%,按3%税率开简易增收税票,结算时审计以发票税率3%为名,要扣0.36%的附加税,应如何说服审计?

答案:对付法盲最好的方法是拉他们多见几次法官。这个问题除按法律条款解释,还有就是依据造价理论“组价原则”进行反击,税率3.36%是投标报价按照税法税率要求填报的税率,结算时国家税率没有调整,应该按照合同3.36%的税率执行,这就是“组价原则”的一种形式,其理论依据继续向前追溯,到了财务理论就是“一贯性原则”,正因为专业管理的理论依据相互贯通,相互支撑,功能互补才形成整个企业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完整。

这个问题绝对真实,现实中第一次听说,应该算是个例,但引申出下面这个问题,则不是个例,现在还继续困扰着许多同行。

问题2

原合同税率11%,但两年内国家连续调整税率,现在实行9%税率,作为甲方,工程项目在11%--9%三个阶段税率都付过款,结算时按哪个税率给施工方结算?

答案提示:按9%(错),依据:审计人员不懂“组价原则”这个最基本的结算方法。

工程造价人员不懂“组价原则”被判定外行一点都不过分,为什么工程造价里这条如此重要的原则会被从业人员忽视?这里有必要从大到小把这个问题为大家分析清楚:

2003年国家施行清单计价以来,对待西方管理模式,工程造价行业从上到下都存在抵触情绪,上层因为清单计价体制动摇了定额计价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根基,“契约精神”、“自主报价”等西方先进管理理念,也形成了对“按审计结算报告意见执行”的挑战。下层因为审计行业已经形成不成文规范(如审减不审增),一方面思路难以转变,最重要的是不想失去利益框架。抵制、回避、阻挠等重重手段让企业定额报价成为纸上的一轮明月,天天见而天天视而不见。

这里正好有个实战。

问题3

竞争性谈判项目要求送审总价要比投标总价下浮百分之15,如果没有通过总价下浮而是通过扣减工程量来达到送审总价下浮到百分之十五的位置 ,审计那边还可以要求在这个送审总价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15吗?

为了控制投资,许多项目咨询方在招标控制价上做文章,暗示投标人在总价上*0.85系数,上面这个案例更是明目张胆,要在清标过程中通过调整工程量实现85折,这一点真真是震惊了众人。

1、“组价原则”是契约精神的完美体现,国外一个故事将这条理论做了淋漓尽致的诠释。展示会上,由于销售人员失误,钢琴价签上单价金额小数点向左移动了一位,最终商家决定,标了价即具有销售意向(价签即要约文件),价格对错都要诚信履约,最终这架钢琴以1折价格成交。

2、“组价原则”在国内并非完全执行,但有时会得到100%遵守。投标报价若出现之前钢琴标价失误案例,施工方想在结算过程中把投标错误纠正,对不起,这种情况是100%执行合同单价,报价错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同超市、商厦、电商中商品的价签,不管高价、低价商品,哪一个价签也不能随意涂鸦。

看了这么多问题,此刻应回到正题上,到底“组价原则”应该如何操作?

问题4

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内有的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执行合同综合单价;合同内没有的清单综合单价,参照执行合同内可以参照的内容。

这一条款经常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前半句容易理解,后半句操作起来容易出现争议,解释如下:

1、合同内有相同工序,如墙面乳胶漆变更为壁纸,这两个工艺做法看似毫不相关,其实“三大定理”之一“不变的是基层工艺,变化的是面层材料”已经对此问题做了概括性解释,墙面乳胶漆与壁纸有相同的基层做法:即(1)墙面粉刷石膏找方正;(2)墙面耐水腻子找平。这两道工序费用可以在组价时直接应用(在此普及一下装修工艺做法:有些人认为“耐水腻子找平”工序在乳胶漆定额子目中,乳胶漆取消改壁纸后,壁纸基层还要单独套一项“耐水腻子找平”子目,定额编制人在设计定额子目时,不应该设计出太多相互包含的定额子目,如果清单项目是墙面乳胶漆,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应该是“墙面粉刷石膏找方正+墙面耐水腻子找平(两遍)+墙面乳胶漆一底两面”,有些人测算墙面乳胶漆项目报价每平20多元,多半是丢失了“耐水腻子找平”工序费用,壁纸清单项目工序费用组成应该为“墙面粉刷石膏找方正+墙面耐水腻子找平+基膜+墙面贴壁纸”)。因为采用了“组价原则”这一概念,从新组价争议范围缩小到“基膜+贴壁纸”工序,双方不用为之前的基层工序“墙面粉刷石膏找方正+墙面耐水腻子找平”在谈判桌上浪费口舌了。相比国外清单计价,国内采用定额按工序组价有明显优势,如果合同内乳胶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65元/㎡,当出现乳胶漆清单项目变更为壁纸时,之前45元的费用不用再重新组价。

2、合同内没有相似工序,但有相同材料。如木地板变更为地砖地面,两个清单项目之间工序找不到相同点,但是,组成基层工序的材料如水泥、砂子等单价前后要一致,两个清单项目虽然组价时间不同,但合同内的所有人、材、机单价不能出现差异。

3、取费标准不能改变,如之前问题1案例中的审计做法,严重缺乏专业知识,很容易让人误解为人品问题。调整税率的做法不常见,但妄图调整措施费的案例天天发生。

问题5

施工方投标时计取了泵送费,施工时没使用泵车,结算时能否扣除泵送费?

混凝土施工部位、工程量没改变,施工方没使用泵车垂直运输,就一定要采用其他的运输方法,有人说没做的项目可以扣除,这绝对是不负责任地回复,如果施工现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泵车无法进入,施工方正好在找茬办理二次搬运费用,扣除泵车费可以,但要10倍补偿人工运料费用。有人会质疑,知道泵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为什么当初混凝土要采用泵送方式,现在投标都是低价中标,采用人工运输30000元不够,如果这项不取费老板会不高兴,按实取费又中不了标,只能硬着头皮计取3000元泵送费充数,应付老板和项目经理,现在审计方无事生非,给了施工方舍卒取帅机会,泵送费3000元不要了,按实际发生索赔人工二次搬运费30000元。

总结一条,工程造价专业是有严格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的系统学科,说容易也容易操作,只要不违反组价原则,该给的给,该扣的扣,对手也借不上什么力,学会正确运用组价原则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如扣减税金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就属于没事找事型的典范案例。

最后提出2个问题,各位可以提前想想答案,在留言中交流,后续文中会有解释:

1、固定单价合同,人、材、机单价按合同条款要求调整,清单综合单价会改变吗?

2、泵送费属于100%技术措施费,为什么说措施费项目在施工阶段无论是否发生,结算时都不要(或者不能)随意调整措施费用?请从理论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