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地讲,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所谓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是指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及某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可能对其评标在本法的基础上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应予以适用。

评标事项六注意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委在评标中,应注意哪些问方面的情况呢?笔者结合实践,整理归纳如下:

   一、进入评标现场,评委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集中保管;如发现其中的投标人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五、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对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五、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应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