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一些招标人自觉或不自觉采取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差别、歧视对待对潜在投标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提高或降低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没有强制性特殊规定的,投标人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均可参与竞争,但一些招标人以“资质等级越高,项目质量越有保证”为理由,随意提高投标人资质,投资规模几百万左右的普通房建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更高资质,可以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硬是把它分成若干个项目分别进行招标。

2、违规提高投标保证金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3、在技术指标上做文章。在招标过程中随意附加条件,施工过什么样的工程,并且要求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才能投标。

二、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1、编制人员的水平有限

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技术与经济相分离的状况。编制控制价的人员多数都是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人员,他们有很多人并没有太多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对于工程技术了解得并不深,特别是在我们这些山区小县,他们根本没有什么竞争,业务基本都是一两家在做,所以他们在提高自已水平和学习新工艺、新技术方面没有什么动力,业务水平就很难提高了。

2、控制价的审核

招标监督机构对于控制价的审核应该由专业造价工程师来进行审核,它包括工程量的审核和价的审核,如果工程量与实际相差太多或出现了错算漏算,对以后工程的施工和资金控制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原因,监督机构的人才短缺是普通存在的问题。所以审核就成了一张空文。目前我认为小型项目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控制价随工程量清单一同发布,由投标单位来进行复核;二是另请一家咨询公司复核。在控制价的编制中还应有处罚措施,这样才能引起造价咨询企业的重视。

3、招标人的压价

有些招标人无视招标法的存在,随意压低或抬高控制价来满足自己的种种利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控制价编制应该由招标管理机构管理,招标人应该在项目招标开始时交纳诚信保证金,这是对招投标双方利益的保证。

三、投标造价的控制

目前有两种投标评分办法:一种是综合评分法,一种是最低价投标法。

1、综合评分法中有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两个部分,造价趋于合理些,但是在投标中怎样来确定投标总价,设置怎样的系数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目前有许多都是由招标人来确定。这时的造价实际由招标人控制的。

2、最低价投标法是一个竞争比较激烈的投标办法,有时投标人的报价下浮居然达到40%还要多,但是有很多中标后都采取变更等各种办法来改变造价,实在不行的,就出现了许多烂尾楼,无法施工完毕,这样对双方的损失都是比较大的。合理的确定成本价是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并可以顺利完工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