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二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如增大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费用的不正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时,一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式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也有些招标人采取了以下方式: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一些清单项报价过高,某市采取了设置清单项最高限价的方法,在开标前公布所有或部分清单项的最高限价,对于公布了最高限价的清单项,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最高限价则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时间价值系数设置时,前期分部较高而后期较低,如土石方的系数为1.1,屋面工程为0.9。

    3、按基准价结算: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筛选出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某清单项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则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当然这些条款需要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