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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潜规则学习:围标、挂靠、转包等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9-01-15 10:56:28

“串标”、“围标”、“陪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利益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严重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今天就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揭秘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

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挂靠

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非法转包

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一是承包单位中标后,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二是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核算等不进行管理的;三是承包单位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接的业务部分转给他人。

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现象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尽管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来看,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招投标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之外,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极不规范。如限定投标家数,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有的行业、地区以减少评标工作量为由,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只选择7家或9家、11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甚至可以直接推荐投标人参加投标,这种规定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创造了围标、串标的便利条件。又如资格预审的标准或条件不统一。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的标准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多数已被某一投标人所控制。再如评标办法的制定不合理。目前通行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设置商务、经济报价、技术三部分分值,商务、技术由评委打分,报价按投标人报价平均价或平均价上下一定比例为最优报价。投标人为了中标,一要控制最优报价,二要收买评委。这是导致围标、串标产生的直接诱因。

(二)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招投标行业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明显存在缺陷。

一是多头监督,主次不分。近几年,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职责不明,主次不清,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政出多门,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对于各部门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个别建筑企业甚至出现在甲部门亮红灯、在乙部门开绿灯情况,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

三是对合同实施的监督还亟待加强。投标人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四是对招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各种理由随意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手段。

(三)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和诚信体系缺失

目前招投标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形成了买方市场,使得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致使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加之,招标代理市场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注重比服务、比质量、比信誉,竞争代理收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现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从而造成个别代理机构因代理费用过低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甚至扮演围标、串标的纽带和策划者,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非法利益的违法现象。

与此同时,目前,全国性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查阅某一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个投标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被某行业部门、某地区处罚后,在另外一个行业或另外一个地区照样可以参加投标。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企业片面注重短期行为而看重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个别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现象的助涨

由于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加之相关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办法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地方大型国有企业时,往往以废标、批评方式进行处理,无震慑作用。因此,在目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的环境下,一些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到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以中标为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围标、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

三、对策建议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情况比较严重,已对招投标制度和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若不采取措施及时根治,必将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一)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市里应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尽早出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以明确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规范各方活动参与人的行为,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尤其要研究制定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比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又如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再如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再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这些情形的都可按废标处理。

(二)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

目前,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缺陷和问题,市里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此建议:

一是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限制工程甲方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的前提下,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一次定期审查承包商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这项制度借鉴了香港经验,国内目前除深圳特区外其它地方还没有实行。

二是建立全市统一平台上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心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凡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都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是加快建设电子招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平台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增强招标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能有效地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效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比如在交易中心通过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招投标项目从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踏勘现场直至开标前,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始终处于完全保密状态。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无记名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提出,招标人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完善的质疑与投诉处理流程,可为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处理通道;电子招标平台还可通过地方分级专家库的建设,有效解决各部门评标专家信息不能共享的难题。

(三)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参照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实行的招投标办法,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办法。对简易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下浮3%—8%的方法评标,具体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对于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标计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50%。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确保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全面推行。

一是实行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将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适当调整,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予以公布。

二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等,科学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禁止有暂定材料品牌、暂定价格或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通过明细化,以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实现真实、公开、透明。中标后如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将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站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咨询。每次随机抽取数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咨询、论证。特别是对于明显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可靠的低价措施予以询问、纠正;

四是实行项目投入承诺制。中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确保人员、设备到位,确保价低质高;

五是完善风险保险机制。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推行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合同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等制度。

比如预算造价1000万元的工程,700万元中标,就要把300万元打入银行作担保,如果谁采取低价中标,自己不做而是转包给另一方,或是出现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现场签证随意扩大工程量的问题,就扣担保金。

六是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时严格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项目组成员身份核查,重点核查其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审查不予通过,同时建议在项目开标是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到开标现场,在对拟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通知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标人的答辩。

七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结转和工程款拨付方式,明确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单位银行账户结转,禁止现金交付,并禁止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账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四)加大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

一是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建议市成立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集中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招投标工作,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是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投标人诚信度和中标人履约情况的有效手段。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委,建立全市性的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数据库,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信用信息查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收集、统计,这项工作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的作用,拨付专项资金,委托重庆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以实现全市企业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

 

凡是有商业贿赂行为和因串通投标、串通围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中标后不按合同履约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评判依据之一。同时,构建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环境。制定信用奖惩标准,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招标投标、企业评先、资质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让守信者受益,使信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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