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以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准。

2.单层建筑物的高度,应自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为准。多跨建筑物如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按照不同的高度计算。多层建筑物层高或单层建筑物高度超过6m者,每超过1m再计算一个超高增加层,超高增加层工程量等于该层建筑面积乘以增加层层数。超过高度大于0.6m,按一个超高增加层计算;超过高度在0.6m以内时,舍去不计。

二、檐高20m以上外脚手架增加费

1.檐高在20m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20m之差,除以3.3m(余数不计)为超高折算层层数(除本条第5、6款外),乘以按本条第3款计算的折算层面积,计算工程量。

2.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应垂直分割为两部分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围分别按本条第1款规则计算。

3.当上层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则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超高折算层层数,以建筑物楼面高度20m及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为折算层面积,乘以超高折算层层数,计算工程量。

4.当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而层数在6层以上时,以6层以上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剩余6层以下(不含第6层)的建筑面积套用檐高20m以内子目。

5.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但未达到23.3m,则无论实际层数多少,均以最高一层建筑面积(含屋面楼梯间、机房等)套用7~8层子目,剩余6层以下(不含第6层)的建筑面积套用檐高20m以内子目。

6.当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超过29.9m,或檐高在28m以下但层数在9层以上时,按3个超高折算层和本条第3款计算的折算层面积相乘计算工程量,套用9~12层子目,余下建筑面积不计。

三、单项脚手架

1.凡捣制梁(除圈梁、过梁)、柱、墙,按全部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计算13m2的3.6m以内钢管里脚手架;施工高度在6~10m时,应再按6~10m范围的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增加计算26mz的单排9m内钢管外脚手架;施工高度在10m以上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施工高度应自室外地面或楼面至构件顶面的高度计算。

2.围墙脚手架,按相应的里脚手架定额以面积计算。其高度应以自然地坪至围墙顶,如围墙顶上装金属网者,其高度应算至金属网顶,长度按围墙的中心线。不扣除围墙门所占的面积,但独立门柱砌筑用的脚手架也不增加。围墙装修用脚手架,单面装修按单面面积计算,双面装修按双面面积计算。

3.凡室外单独砌筑砖、石挡土墙和沟道墙,高度超过1.2m以上时,按单面垂直墙面面积套用相应的里脚手架定额。

4.室外单独砌砖、石独立柱、墩及突出屋面的砖烟囱,按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实砌高度计算相应的单排外脚手架费用。

5.砌两砖及两砖以上的砖墙,除按综合脚手架计算外,另按单面垂直砖墙面面积增计单排外脚手架。

6.砖、石砌基础,深度超过1.5m时(设计室外地面以下),应按相应的里脚手架定额计算脚手架,其面积为基础底至设计室外地面的垂直面积。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同时满足底宽超过1.2m(包括工作面的宽度),深度超过1.5m;满堂基础、独立柱基础同时满足底面积超过4m2(包括工作面的宽度),深度超过1.5m,均按水平投影面积套用基础满堂脚手架计算。

8.高颈杯形钢筋混凝土基础,其基础底面至设计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基础底周边长度乘高度计算脚手架,套用相应的单排外脚手架定额。

9.贮水(油)池及矩形贮仓按外围周长加3.6m乘以壁高以面积计算,套用相应的双排外脚手架定额。

10.砖砌、混凝土化粪池,深度超过1.5m时,按池内净空的水平投影面积套用基础满堂脚手架计算。其内外池壁脚手架按本条第6款规定计算。

11.室外管道脚手架以投影面积计算。高度从自然地面至管道下皮的垂直高度(多层排列管道时,以最上一层管道下皮为准),长度按管道的中心线。

四、其他

悬空吊篮脚手架以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高度按设计室外地面至墙顶的高度,长度按墙的外围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