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问题

问:我们承接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工期计划都比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提前了好多,而建设单位还会要求我们赶工,却不愿意承担赶工措施费(有的单位甚至在合同中注明不给),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正常的、或者合同规定工期的基础上为了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必然会产生一些赶工费(有的地方叫抢工费),但正常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双方都会在合同中就项目的工期完成时间确定一个具体的奖惩办法。不计赶工费,甚至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不给的,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合同使用的不是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格式合同版本。使用什么合同格式不是问题的实质,对按在规定工期基础上为了提前完工而发生的额外增加的费用不予考虑是没有道理的。

举个例子:我们知道,全国许多地区砼用模板定额是按周转五次取定的。现有一项目按合同工期,施工单位配制四套模板就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建设单位要提前二个月完成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就必须再增加二套模板才能满足进度,这样一来自然会造成额外增加的模板制作、支撑及辅材、管理费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如果不予认同或者不愿与施工单位就费用进行协商补偿,那么争议就不会消除。具体到你说的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不给,应该怎么办?我只能对你说,对方既然能在合同中注明不给,说明你遇到的是一个讲究绩效、精明但能履约的业主(在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中是鲜见的),如果你要考虑今后与对方的合作关系,且费用在你认为只是利润会减少点,就只好全部承担了。不然就坚持按合同工期执行,明确告知若提前交付项目会有费用发生,双方没有就增加费用的解决达成共识之前,你仍然按原计划组织施工。如果双方争执不下会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那只有寻求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协调了。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赶工费作为一个带有时代特征的名词应该淡出我们的生活。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造业的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在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基础上缩短工期已经变成现实。而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遵循施工科学的赶工,除了会造成项目施工成本上的增加外,还会给项目的工程质量带来隐患,许多地方为了一味的抢工期还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全社会都要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