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给预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工程索赔的性质

1)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

3)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

3、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4、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2)不可抗力事件。

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

5)工程师指令。

6)其他第三方原因。

5、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

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7、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记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记要只有经过各方签暑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的文件,是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议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