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a、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

3、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的原则: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