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是否列入优先受偿权有效受偿范围

全费用综合单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中将人工费和材料费归属于《司法批复》中的建设工程价款毋庸置疑,但是利润能否应纳入受偿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利润并不是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支出,应严格按照《司法批复》“实际支出说”不应纳入。根据司法判例显示,有的利润在优先受偿的客体范围内,但是也存在很多把利润排除在外的判例。因此,承包人的利润本质上是商业利润的一种,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润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无理由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在整个建筑行业,利润产值很低,建筑行业是真正的“微利行业”。建筑企业高投入低产出,利润微薄,优先支付工程利润相对于建设工程其他大宗债权的债权分配影响甚微,将其计算在建设工程价款中有利于刺激承包做好工程后续工作,实现建设工程最大价值。

《司法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界定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并列明了人工费、材料费的款项,因此,将利润也纳入实际支出欠妥,利润本质具有盈利性。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则,法律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其地位优于其他债权。如果利润承包人也可优先受偿,则对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不公平,而且出于保护生存权益的角度,将利润纳入有效受偿范围不妥。因此利润不应列入优先受偿权有效受偿范围。

承包人通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维护应得利益时,款项是否在受偿范围内常常是争议的焦点,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说明受偿范围关键点,以及例证本文对于利润是否属于有效受偿范围的研究结论。

2案例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07年9月 1日竣工,双方确认业主已支付工程款32450960元,尚欠款项147595774元,且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2008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4759577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确认承包人对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1  双方观点

业主方理由:

(1)对于承包人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经过核对,承包人所提出的所欠工程款数额也是正确的。

(2)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范围有误, 其中利润属于生存权益,不应优先受偿。

承包人理由:

(1)承包人既然完成工程建设,所对应的工程价款理应得到业主支付。

(2)利润属于承包人维护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不得将二者脱离在优先受偿权费用范围之外而无法得到保障。

2.2 法院判处结果

(1)业主依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 147595774元及利息,对本请求,应予支持。

(2)承包人对业主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475957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3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中,业主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为既成事实,并且经承包人进行催告后,业主仍未进行支付,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条件。业主承认拖欠价款这一事实,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业主认为依据《司法批复》的有关规定, 优先受偿权只保护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利润不应包含在受偿范围内。但承包人则认为利润对于施工单位的生存发展有重要意义,利润应属于受偿范围内。经法院审判:业主应支付所欠价款,除利润外 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利润是否属于受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官自由裁量所遵循的原则是优先受偿权为保护生存权益为目的。利润不是以维护生存权益为目的,此类带有盈利性的费用不应包含在有效受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