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也明确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总价是由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构成,该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中标文件纳入了合同附件,与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应。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期间很难避免发生各种各样的材料价格涨跌状况,这就产生了一个材料风险承担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类风险,不仅是施工方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也是建设方应该认真处理的问题。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来面对或处理这类问题呢?在我们江苏省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给出了依据。

该文件规定: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一定的风险幅度时,其材料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为: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所以当材料价格出现涨跌时,我们首先要确定这种材料属性是非主要材料,还是第一类主要材料或者第二类主要材料。当确定了出来属性后,我们就可以针对这种材料的现行单价,这个现行单价可以是信息价,也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办法计算出来的单价,当然如果合同已经有相关约定的,就必须采用按合同约定办法计算出来的单价。将这个单价与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同种材料单价相比,计算出涨跌幅度,根据材料的涨跌幅度以及材料的属性来确定合同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零风险的,其实零风险约定本身就不合理,作为发包方不能一味强调所谓的零风险,应该认真去处理。作为施工方也不应该一味强调一些无据理由,必须面对此类问题。其实依据早就摆在双方目前,按照苏建〔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合理合法地处理这类问题,才是正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