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确定的要素,也是一名专业的工程造价的审核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的独立判断结算原则的能力。

确定结算原则的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与清单计价模式招标相配套的合同的范本还未出台,市场上目前普遍采用的范文是GF-1999-0201,其中第二十三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的规定同样是对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

该文中明确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加酬金、可调价格3种合同价款方式,但由于当时的生产环境决定并不是完美的,其中有关用词表述不清晰,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如“固定价格合同”就是有歧义的,甲乙两方经常为了单价固定还是总价固定发生争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是单价合同,这也是最应采用的合同价款模式。

对合同风险的合理分担是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单价波动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可以在符合《规范》的范围内确定单价,不再受制于建设定额;招标人(或委托代理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负责提供计算较为准确、表述清晰、项目全面的工程量清单。

清单计价目的就是要求投标人之间在同一平台(主要指量的统一)上进行公开、平等、透明的竞争,其实质是单价的竞争,因此,可以认为,只要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对固定总价进行表述的,这类“固定价格合同”视为固定单价合同。

对于工期短、设计图纸达到足够深度、体量小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但必须将“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与此同时招标人须给投标人以足够的时间,让投标人在投标前去确认和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同时,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