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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实践中遇到的10个问题解答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7-05-15 16:59:22

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本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即项目结算造价=合同造价+现场签证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造价。工程量在施工施工阶段已经签证确认了。而为什么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总是那么的旷日持久,就是因为造价审核的双方人员把主要精力都化到对现场签证单的甄别、复核、完善、争论中去了。面对一个工程造价三千万的项目,现场签证三百多份,涉及造价金额五百万,我们到底是认为它反映出的是成绩呢?还是暴露出了问题呢?当然终究还是制度和人的问题!

五、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问:我们承建的一个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二年了,工程进度款是按合同金额的70%支付的,但至今结算审核还没有完成。建设单位不是在我们报送的工程结算基础上进行审核,而是委托投资监理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结算与我们核对,而他们的编制人员总在变动,效率低不说,还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相差很大,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严格地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专业技术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合同履行上的问题。国家及各地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作项目的结算内容、原则、办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你们在签订的合同里难道就没有予以明确的约定?即便是没有按住建部与国家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来执行,就是双方拟定的合同里也应该对结算有具体的规定啊。或者说有规定,但没有得到履行。从描述中能确定,你们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确定项目结算的。因为合同若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办法来实施,其施工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等都应该在合同造价中明确了,结算只需要在其基础上进行工程量增、减就能很快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结算的造价进行双方确认,绝对不会发生在项目交付二年后,结算还没有定论的情况发生。现在既然发生了,还是愿意为你分析一下原因,或许能为你们得以尽快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现在许多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前期拿地、缴纳相关费用已经花去了很大一笔钱,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都是靠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满足取得销售许可证,再通过预售房子的回款来进行的。项目完工后,即便房子全部售罄,开发商为了滚动开发,也要把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压一压。按合同金额5000万计,项目结算完毕要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5%,施工期间已经支付了70%,结算完必须支付25%,计1250万,若一旦办理了结算就要付出这笔款项。但实际情况大都是实际造价比合同造价要大,施工单位为了要得到超出合同价的那部分费用,就得忍受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的安排,如果建设单位是讲诚信的,问题当然解决的快,若缺乏诚意,他们自然希望这个结算过程是越走越好。从建设单位认同审核单位的人员调整来看,他们主观上是缺少想早日解决问题的诚意的;

二、因为不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的,实际施工中的变更调整也多,施工内容、项目特征、材料使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上的差异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得以及时签证确认,同样会给项目结算带来纠纷与麻烦,因为这都需要时间去逐一核实,而项目完工二年后,要找到当初的项目管理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建设单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结算审核的有效进行,施工单位往往是很被动的;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这是解决目前存在的许多工程造价纠纷中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迫切的办法。就如在回答第二个问题中说的那样:现在不是能不能实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实施的问题,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我们还有什么顾虑、什么理由、什么原因不去实施这项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的“社会良心”工程呢?!

李 克 强总理说:要让全社会都要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无疑是一件向社会释放红利的举措!如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能按我设想的“两完理论”:即采用完全的市场竞标的办法确定项目的承建单位,用完全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那么,释放出的红利将会更加巨大!

 六、如何才能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问:集团公司准备投资建设一个项目,而各个股东之间却为施工单位的选择和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及计划投资的额度争执不下。既然项目的工程造价可以由市场来决定,那么在项目还没开始建设前怎么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

答:不知道集团公司的结构及性质,但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在建设项目的前期报建及审批等程序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而在项目进入到施工阶段,是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为主)的投资就必须执行公开招标,并且要求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若不是国有资产为主的企业是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并且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进行(至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中都必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前)。但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单位一样,项目的承建单位到底是谁才能说了算?最终还是由建设单位中拥有绝对话语权的人来决定的。你说的那种股东间的争执不下只是一种现象,因为最终还是由决定权的人来决定项目的承建单位。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能充分领会和认识到工程造价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决定的原理,从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各个股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是能发挥作用的。

所以,这里把自己对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工程造价由市场决定的认识分享一下:

一、要想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用市场法则办事;什么是市场规则:就是自然形成,没有人为因素干扰。什么是市场法则:就是随行就市,调节灵敏、有效、合情合理。市场还有一个最大的因素就是价格总是被定在成本之上的一个合理的区限内。我们的建设项目的主管领导或者老总们如果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来运作,不去插手和干预项目依法合规地开展和进行,遵循市场的规则和法则,就能够做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通过潜规则使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从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人这个层面上来说的。

二、要想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就要把构成工程造价的三大主要因素“人、材、机”交给市场来决定。首先要做的是把人、材、机的各种市场建起来;其次是交易必须通过市场,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扰乱市场;最后就是把市场的一切权限都完全交给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是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社会中的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人说了算的格局;这是从措施与办法上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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