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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实践中遇到的10个问题解答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7-05-15 16:59:22

在行业外的人眼里,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好像是区别很大的,其实不是这回事。这里同样不去谈及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有那些具体的形态上的不同,直接揭示本质区别。大家应该知道退休人员的“双轨制”问题,同样是退休人员,由于退休前的工作岗位不同,在退休后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在金额上相差很大。高低相差从0.5~4倍不等,这种显失公平的制度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影响。而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的差异却很小,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依据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来进行组价的,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显然不是造价上的差异。但为什么还有人热衷于定额计价,其实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来导向(即工程造价由市场说了算),而定额计价是由权力来导向(即工程造价由取得话语权的人来说了算)。前者讲法制,按规则行事,人为干扰影响小,后者讲人治,用“潜规则”解决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官员在工程项目上栽了跟头,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或者是其身后的支持者,迷恋于在工程造价上的话语权,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利益来中饱私囊。

最后还是说一下提及的问题,你说你们那里一个项目还在执行上个世纪的定额,并没有感到奇怪,但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这个项目绝对不是国有资金投资的;绝对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的投资人或许想通过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的手段来达到应该本由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由市场来确定工程造价的效果。所以请你们一定要注意加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调整因素的收集、整理、分析,不然项目完工后,这个既得利益者的建设单位及站在他身后的代表会给你们一点苦头尝下的!

 三、工日、工价与人工费的关系

 问:工地上找一个小工做事(就是不需要会什么技术,出力的那种),每天工钱低于100元就没有人愿意来,而定额中技工的工价还不到90元,那么做工程人工费这一块明显就是亏的吗?

答:关于工种、级别,各地会有不同,你说的小工,其他地方有叫普工、杂工、辅工、壮工的。对这种不需要技术的劳动力是没有技术等级要求的。对有些地区将技术工人按等级分为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做法我认为是合适的。你说的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难道是我们的造价管理部门在编制定额时对市场的人工信息都不灵敏?显然不是。这里需要清晰几个概念:定额工日、取定工价、市场工价、人工费。定额工日指的是完成定额规定的施工内容的数量所需要的工日数,它是综合了不同等级的建筑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目前仍是按八小时工资制)完成的;取定工价就是根据不同等级的建筑工人在八小时内工作应该计取的人工费用平均到每个人的价格;市场工价是按照不同工种、工作时长、从事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人工费价格;很显然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按市场工价确定的人工费不是一个概念。

说到这里可以来回复你的问题了,你说低于100元没有人愿意来做事,是因为你没有跟他说清楚,只需要做八小时,超过了再加钱。同样的道理,定额工价比市场工价低,是因为定额工价是按八小时考虑的,且定额中许多项目施工内容,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一天(不是八小时)可以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值几个定额工日呢。这里举个例子:一个木工支架模板,定额规定模板与砼的接触面积要有4平方米才能计一个工日,他早上7点开始到下午6点,11个小时完成了12平方米,这样他这天就可以计3个定额工日,按定额取定工价(取90元/工日),他这天的人工费就是270元。这还是直接费呢。所以你说做工程人工费明显是亏钱的不完全准确。这里为什么没有说你的说法是错误的,而是不完全准确呢?因为以下情况是客观存在的:1、有些地方的有些定额在编制过程中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施工条件和劳动习惯,也没有考虑社会生活水平及建筑工人从业素质的因素,一些项目中的人工含量明显偏低,或者说,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一个对工种进行了综合的工人不能完成定额工日所规定应该完成的内容;2、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拒不执行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人工费的调整文件(特别是那些自认为有背景、在业内有话语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建筑市场用工机制和实现有资质的专业劳务分包还不尽完善,在用工单位和做事的工人之间还有人要拿去一部分人工费。所以各地根据当地建筑工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符合市场实际、相对稳定的、能起到指导意义的各种人工工日价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

 四、现场签证不应该成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的“主角”;

 问:关于现场签证,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已经明确,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项目的甲、乙方却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你应该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人,如果你是这二个单位的人,就不会不知道建设项目的甲、乙方为什么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无利不起早,既然这样做,自然是有道理的,在施工实践中,我就经常遇到有的建设单位在和施工单位进行预算复核时(有的是委托项目的造价跟踪单位进行)把本应该放进合同造价中的项目施工内容拿出来,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来解决,用意很清楚,若今后施工单位办不出签证来,自然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了;也有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不熟悉项目的相关结算程序,故意在预算中不计入,在施工过程中再通过签证来达到比先放进预算造价中高的多的结果。造成以上二种情形的发生固然与二个单位的造价人员对现场签证的定义和作用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明知而违之。但如果我们在制定计价规范及实际操作中能把相关概念严谨一点、严格一点、严厉一点,就不至于会产生这种现象。

现场签证其实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到工程造价的一种“缺陷”弥补。一个依法合规、程序合法、过程严谨、参建各方认真负责的建设项目是完全可以做到不发生现场签证的。现场签证越多除了反映出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多外,再就是人为地为项目的结算阶段的造价确定制造麻烦。计价规范中对现场签证予以明确本意是完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有效减少项目结算过程中的造价纠纷。如果相关单位不能从设立现场签证的原则和意义上来认识,把现场签证作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唱“主角”的对待,那能不“跑调”吗!什么叫严谨一点:就是对现场签证的定义要更加明确,它虽然是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但其本质仍是合同中没有反映出的这部分造价,另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用词也不规范。是不是可以这样来定义现场签证: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原合同造价中没有包含的,需要由项目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现场代表施工监理,有的项目还有造价跟踪)签证确认的零星项目计量,项目完工后依据相关的规定计价后计入项目的结算造价。现场签证如果具备了我划定的这四个要素,应该就严谨了。什么叫严格一点:就是在预算阶段不能胡乱“开口子”,能计入预算造价的一定要计入,不能明确计入预算造价的按暂定价计入,结算时再予以调整,不是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一概不予计量,且在施工过程中只对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项目结算时计价。什么叫严厉一点:就是要做到三控制;控制签证的流程和内容,控制签证的数量,控制签证的工程量限度。对没有按制定的程序进行,签证份数超过规定,签证工程量超出合同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百分比多少的不予签证,由责任方自行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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