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如何设置投标报名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1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但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的除外。
  (2)根据2004年5月14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增补)》第三条要求,在预选承包商名册建立并公布前,招标人一般可就以下二个方面设置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总监)执业资格”。对于桥梁、隧道、涵洞、大型钢结构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在投标报名条件中增加“投标申请人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B、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只能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
  C、对“投标申请人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要求仅限于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
  D、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11名,否则招标人应当放宽投标报名条件,但符合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的除外。
  (3)根据《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工作规程》的要求,投标报名条件中可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工程包括:桥梁工程、隧道(涵洞)工程、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指对公众开放使用且一次发包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燃气管网、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指单独发包的、达到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钢结构工程)、港口工程、电力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等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建设工程。
  采用抽签定标的,应在报名条件中确定了“轮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