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观点: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实际是对完成某一范围内的工程量价款数额的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不同项目及量和价的清单,其中的量与实际量的误差并不会对既定总价产生影响。未达到合同约定工程量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实际工程量较合同所述工程量少;合同签订后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发包人工程内容的减少。对于计算错误产生的工程量“减少”,能否减少工程价款要看能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由于总价包干工程在制作清单时并不一定要求清单的准确无误,甚至一些工程量为估算得来,如果发包人主张重大误解,应从严掌握,只有在确切可信的情况下才应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减少,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本着公平的角度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工程量减少,按照公平的原则应适当减少相应的价款。但是同时要考虑到,工程量的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对施工单位因此增加的成本应给予相应补偿。